京财税〔2011〕2207号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示范区各园管委会,市国税局各直属单位,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1号)、《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2号)等文件,明确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为进一步发挥税收政策的调控功能,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示范区内的科技创新创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即注册在示范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经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各级税务部门应做好纳税服务,保障示范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落实。
企业可于2011年10月31日前,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0]2948号)中相关规定,向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在园区内注册证明》等资料,并办理相关减免税手续,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享受示范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
企业在申请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过程中,应按照京财税[2010]2948号文件的规定,向市科委申请进行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具体办理方式按照《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11年度第二批北京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工作的通知》(京科发[2011]517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示范区各园管委会应根据企业工商登记情况,按照京财税[2010]2948号文件的要求,为企业出具在园区内注册的证明。
四、各级财政、税务、科技部门和中关村各园管委会应加强对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的宣传力度,并做好政策咨询工作。
特此通知。
201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