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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1992)国务院关于增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
时间:2017-04-07

国函〔1992169

国家科委:

你委《关于再审批一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请示》(92〕国科发火字395)和《关于调整再审批一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方案的请示》(92〕国科发火字665)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苏州、无锡、常州、佛山、惠州、珠海、青岛、潍坊、淄博、昆明、贵阳、南昌、太原、南宁、乌鲁木齐、包头、襄樊、株洲、洛阳、大庆、宝鸡、吉林、绵阳、保定、鞍山等二十五个城市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二、上述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面积、规模不宜搞的太大,由你委严格审定并报国务院备案。

三、新批准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仍实行《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发〔199112)规定的各项政策。

四、收到本批复后,由你委按此精神严格审查后行文分别函复各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国 务 院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