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函〔1996〕54号
财政部、国务院特区办公室:
经国务院同意,大连、天津、秦皇岛、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宁波、广州、湛江、福州和上海闵行、虹桥、漕河泾等十四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新增财政收入全留政策1995年底到期后,在1996―1998年的三年内,按全国统一分税制财政体制,以1993年的返还为基数,上述十四个经济技术开发区1995年比1993年新增财政收入中中央财政应得增量部分,采取由中央财政逐年递减返还的办法,即1996年返还3/4,1997年返还2/4,1998年返还1/4,1999年停止返还,逐步向全国统一的分税制财政体制过渡。在此期间,十四个经济技术开发区“两税”完成数如低于1995年,则在当年应返还数中相应扣减短收数额。具体由你们商有关方面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