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园发[2006]34号
第一条 为鼓励和吸引境内外创业资本投资中关村科技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推动自主创新的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做强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决策、《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2005〕第39号)和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京发[2006]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机构是指在北京市注册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境内外创业投资基金在北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从事创业投资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三条 发挥政府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的放大作用,扶持创业投资机构的设立与发展。
(一)采取参股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金,共同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中关村科技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政府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的参股比例不超过30%。
(二)采取跟进投资方式,与合作的创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于中关村科技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政府创业投资引导资金跟进投资额不超过该创业投资机构投资额的30%,单笔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对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跟进投资可适当提高比例。按照投资合作协议的约定,委托该创业投资机构负责投资决策和股权管理,跟进投资所获投资收益的50%作为管理费用支付给该创业投资机构。
第四条 对投资中关村科技园区初创期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按照其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风险补贴,单笔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对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购买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创业投资机构给予补贴。2006年开始,对购买办公用房的,一次性补贴的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该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租赁办公用房的,补贴标准为该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补贴期为3年。
第六条 获得创业投资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市级各类科技计划、产业化专项的,政府有关部门视项目情况优先给予一定金额的资金支持。
第七条 对于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成立时间在三年以内、租赁研发或生产用房的,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该企业一定期限的房屋租金补贴。
第八条 对于创业投资机构聘用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在国内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历
第九条 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