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法〔2017〕4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各区国土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国有土地上住宅平房(简称住宅平房,下同)测绘、交易及不动产登记管理通知如下:
一、住宅平房房产测绘成果应当办理审核,房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和不动产权登记证明记载的房屋平面布局等进行审核。
二、住宅平房因新建、翻改建或同一权利人分割合并等情形申请不动产登记的,除其他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交经房管部门审核的房产测绘成果。
三、住宅平房办理房源核验时,属地房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应进行实地核验,将具有院落居民通行、应急救援功能的部位,在《存量房房源核验信息表》中标注为“通道”。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据标注信息,在不动产权证附记栏中予以记载。
四、本通知自2017年4月10日起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2017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