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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2014)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做好2015年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调整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04-13

  

各区、县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标准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41079号),为做好我市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租时间和范围

201511日起,本市城镇范围内,执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的公有非住宅房屋调整租金标准。

二、调租标准

(一)财政拨款行政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租金标准平均上调50%,由平均每月每建筑平方米2.26元调整为3.39元;

(二)工商业用房租金标准平均上调90%,由平均每月每建筑平方米4.68元调整为8.89元;

(三)金融业用房租金标准平均上调10%,由平均每月每建筑平方米9.75元调整为10.73元。

三、计租办法

计租办法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计算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安〔2010323号)执行。

(一)按照公有非住宅房屋的用途,租金单价分为《财政拨款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月租金单价》、《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月租金单价》、《工商业用房月租金单价》、《金融业用房月租金单价》四类。

《财政拨款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月租金单价》适用于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月租金单价》适用于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社会公益事业用房(如托幼园所、老年活动中心等)。行政事业办公用房改为生产或者经营性使用的一律按工商业或者金融业用房租金标准计租。

《工商业用房月租金单价》适用于工业、商业等行业的用房。

《金融业用房月租金单价》适用于银行、证券等金融业的用房。

(二)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计算公式

应收租金=月租金单价×建筑面积+附加租金

建筑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算到小数点以后两位;应收租金计算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

四、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换发使用证

自租金调整之日起,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双方一律重新签订《天津市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其中“保管自修”租赁双方签订《天津市直管公产非住宅保管自修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保管自修合同》)。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换发《天津市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使用证》(以下简称《使用证》)。原《合同》、《使用证》、《保管自修责任书》同时废止。

《合同》、《保管自修合同》、《使用证》文本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印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调整是加强公有房屋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提高房屋养护修缮水平,确保房屋安全使用的重要举措,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单位要统筹安排,明确分工,责任到人,集中时间和人力,确保调租工作顺利完成。

(二)做好宣传培训。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政策宣传,使承租人了解提租的意义,配合做好提租工作。搞好提租培训,使管房人员熟悉调租政策、计租办法,掌握《合同》的填写方法。

(三)落实责任。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调整、重新签订《合同》、换发《使用证》的组织、推动、指导、监督、检查;市房产总公司、市公用公房经营管理处负责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经营的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调整、重新签订《合同》、换发《使用证》的组织、实施;各委、局(集团公司)负责本系统执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的单位产非住宅房屋租金调整、重新签订《合同》的组织、实施;各区县房管局负责本区县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租金调整、重新签订《合同》的组织、实施,并对本区县执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的单位产非住宅房屋租金调整、重新签订《合同》工作进行指导、推动。

(四)按时完成租金调整和换证工作。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调租政策,按照调整后的租金标准进行测算,不得擅自提高租金标准,确保租金计算和《合同》、《使用证》、《保管自修合同》填写准确无误。此次调租换证工作在331日前完成。

(五)严格租金使用管理。对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的工商业和金融业用房转租的,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双方应当参照非住宅房屋市场租金协商确定租金标准。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调整后增收租金部分应当全部用于房屋修缮,提高房屋完好率,确保房屋的安全使用。

特此通知。

附件:1.财政拨款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月租金单价

2.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月租金单价

3.工商业用房月租金单价

4.金融业用房月租金单价

5.天津市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填写说明

  

2014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