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发〔2012〕359号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住宅产业化的发展,根据《关于推进本市住宅产业化的指导意见》(京建发〔2010〕125号),落实《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民用建筑节能规划》要求,为确保保障性住房实施住宅产业化的各项任务目标落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十二五”期间,我市将以保障性住房为重点,全面推进住宅产业化,到2015年产业化建造方式的住宅达到当年开工建筑面积30%以上,累计示范面积超过1500万平方米。
二、实施标准
(一)实施住宅产业化的保障性住房应至少满足《北京市产业化住宅项目最低技术要求》(附件)的要求。
(二)推广应用住宅产业化成套技术。成套技术包括节能及新能源利用技术、整体厨卫技术、生态环境保障技术、管网技术与智能化技术等。
三、实施范围
以下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实施产业化:
(一)申请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
(二)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中心城人口疏解定向安置房项目。
鼓励其它类型的保障性住房采用产业化方式建造。
四、工作要求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相关委办局明确保障性住房各年度住宅产业化项目任务,并依据每年度的住房保障工作责任书,将当年的住宅产业化任务与具体项目做好对接。各区县政府提交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在项目明细中明确产业化项目,列入当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其中,2012年在保障性住房中落实240万平方米的产业化住宅。
(二)区县政府、市国土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确定建设项目实施主体时,将《北京市产业化住宅项目最低技术要求》作为授权委托书或招拍挂文件的附件,明确项目实施产业化。
(三)市发展改革委将项目实施产业化的规模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四)市规划委对授权委托书或招拍挂文件中明确的产业化项目在规划方案复函或技术审查意见中明确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符合《北京市产业化住宅项目最低技术要求》的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现行标准、规范对产业化内容进行符合性审查。
(五)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在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交依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项目产业化实施方案。
(六)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委托市住宅产业化专家委员会在7个工作日内对项目产业化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对建设过程中的产业化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相关委办局加强对建设项目实施主体的相关技术服务指导工作。
(八)涉及产业化内容的变更,应按上述(四)至(六)条的规定重新进行专家评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五、监督检查
加强对住宅产业化项目的监督管理。国土、规划、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职责和有关法规规定做好各环节的审核、核验和监管工作。
项目实施主体在项目进展过程中,应每季度向区县政府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交产业化实施进度报告。在项目进展过程中,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相关委办局组织专家对住宅产业化实施项目进行定期抽查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区县政府。
对于达不到产业化相关标准要求的项目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产业化住宅项目最低技术要求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 京 市 规 划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