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法〔2014〕2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自住型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17号)和《关于加快中低价位自住型改善型商品住房建设的意见》(京建发〔2013〕510号)文件规定,现印发《北京市自住型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自住型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2月8日
附件:京建法〔2014〕2号自住房销售管理规定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