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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2012)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房屋面积测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7-04-13


京建法〔201217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房屋预售和登记面积测算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定,现将规范房屋面积测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DB11/T661-2009)对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和变更测算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1. 独立的机械式停车设备按组确定面积测算单元,按界址点闭合形成的界线计算套内建筑面积。

2. 层高在2.20米(含)以上,仅以结构体为支撑、无围合外墙的开敞空间层,除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按柱或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3. 窗体未凸出于外墙的窗(图ab),或窗体上(下)方凹入部分的外侧以各种类型建筑材料(不包括百叶)封闭的窗(图c)不视为凸窗,当窗体部分层高在2.20米(含)以上时,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二)变更测算

已登记发证且未涉及改扩建的房屋,在权属界线变更测算时,除登记面积确系计算错误的,应维持原面积计算成果。因权属界线变化新产生的共有建筑面积,由原房屋专有面积范围内新分割的各户进行分摊,或按相关权利人确认的共有部分建筑面积分摊说明进行计算。

二、因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不同,出现房屋预测建筑面积超出规划批准建筑面积在3%以内的楼栋,申请房屋预售测绘成果备案时,应提交房产测绘单位和施工图设计单位共同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差异说明(附件1)。

三、建设单位制定共有部分建筑面积分摊说明时,应依据施工图纸的标注确认共有部分名称。对同一楼层内名称相同但分摊情况不同的共有部分应编号区分。共有部分建筑面积分摊说明配套的彩图在申请房屋预售和登记测绘成果备案时可不再提交。

四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房产测绘单位绘制用于房屋初始登记、新建商品房买卖及面积变更登记的房产平面图时,应根据《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DB11/T661-2009)房产图图式的规定,注记基本图式图例(附件2)。

五 、本通知自201271日起实施。之前已办理测绘成果备案的房屋面积测算按原有关规定执行,申请 房屋预售许可或产权登记时可继续使用;未办理备案的测绘成果,应依据本通知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