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土房市管[2012]214号
各区、县房管局,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事项的意见》(津政发〔2011〕20号)要求,2011年6月8日市国土房管局印发了《关于房屋征收评估等事项的通知》(津国土房拆〔2011〕227号),对房屋征收评估涉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房屋征收评估方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行了规定。从目前评估工作开展的情况看,一些区县在评估工作上存在不规范的问题。为进一步搞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根据住建部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评估委托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明确估价对象范围、评估要求等。有特殊情况的征收项目应将具体情况在委托合同中予以说明。市国土房管局制定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向社会推广使用。
二、关于被征收房屋资料
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的被征收房屋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
被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包括以下资料:征收项目范围示意图、被征收房屋的各层平面图、房屋所有权人(含共有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姓名、房屋坐落、房地产权属证号、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编号、房屋总层数、所在层数、产别、设计用途、建筑面积(公有住房按居室、附属、阳台分别列示)、朝向、房屋类型(楼房/平房)、建成年份、屋顶类型(平屋顶/坡屋顶)、单元式楼房/非单元式楼房、独用/伙用、室内净高等资料。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上述资料,作为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附件。
三、关于被征收房屋修正体系
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楼层、朝向、建成年份、室内净高、房屋类型、非单元式楼房/单元式楼房的状况,在5%以内进行修正。
四、关于被征收房屋初步评估结果公示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房屋坐落、产别、建筑面积、评估价格、补偿价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评估机构应当在公示期间进行现场说明解释。
五、关于统一使用估价系统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通过房地产估价系统出具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
本通知自2012年6月18日起施行至2017年6月17日废止。《关于房屋征收评估等事项的通知》(津国土房拆〔2011〕227号)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