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经营单位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屋租赁单位的经营行为,现将《天津市房屋租赁经营单位备案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天津市房屋租赁经营单位备案程序
为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经营单位的管理,根据《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程序。
一、申请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租赁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法人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出备案申请。同时填写《天津市房屋租赁经营单位备案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法人证书;
(二)从业人员名单及专业人员技术职称证书(其中:有岗位证书的房地产管理人员2-3人、工程技术人员1-3人、会计人员2人);
(三)房地产权属证书,属托管房产的还需提供托管协议书。
以上材料需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经核对内容无误的,在留存的复印件空白处加盖专用章。
二、受理
申请人提交备案材料齐全的,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当场受理,并出具加盖本机关受理专用印章的“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2)。
申请人提交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机关补正告知专用印章的“补正告知单”(附件3)。
三、审查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天津市房屋租赁经营单位备案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后,出具《天津市房屋租赁经营单位备案证明》(附件4)。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事项(附件5)。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本程序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15年9月30日废止。原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印发的《天津市房屋租赁经营单位备案程序》(津房管〔2004〕29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天津市房屋租赁经营单位备案申请表
2.申请受理通知书
3.补正告知单
4.天津市房屋租赁经营单位备案证明
5.补正事项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