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计算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
天津市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计算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范围内的公有非住宅房屋(不含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三资企业租用公有非住宅房屋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按房屋建筑结构和所处地段确定租金单价,以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租单位。房屋结构等级划分标准和非住宅房屋地段等级划分范围见附件1、附件2。
第四条 按照房屋的使用用途,租金单价分为《工商业用房月租金单价》、《金融业用房月租金单价》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月租金单价》三类。
《工商业用房月租金单价》适用于工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用房。
《金融业用房月租金单价》适用于银行、证券等金融业的用房。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月租金单价》适用于非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社会公益事业用房(如托幼园所、老年活动中心等)。街道居委会办公用房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租金计算。居民区存车处用房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租金的20%计租。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改为生产或者经营性使用的一律按工商业用房租金计算。
第五条 房屋结构等级按幢评定。一所房屋含有结构不同的数幢房屋的,应当分别评定房屋等级。属于仿古建筑,按其实际结构等级提高一个档次。工商业使用的煤棚、货棚、罩棚、车棚等,按简易结构计算。
第六条 每幢房屋条件较差的楼层如地下室、管道层、屋顶间等可根据情况在10-40%以内减收租金。
第七条 一所(幢)房屋处于两个地段等级的,按高的地段等级计算。
第八条 以下情况加收附加租金:
(一)房屋室内净高超过4米的,每超过50厘米(不足50厘米的按50厘米计算)加收租金50%;
(二)有暖气设备的房屋,每平方米加收设备租金0.30元(集中供热统一收费的不加);
(三)有电梯设备的,每部电梯每月加收租金1000元;
第九条 几个承租户合用一幢房屋的,其伙用部位(如厕所、锅炉房、过道等)的租金按各户用房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十条 租金计算公式如下:
应收租金=月租金单位×建筑面积+附加租金
建筑面积计算到小数点以后两位;应收租租金计算到人民币“角”,“角”以下四舍五入。
第十一条 计租条件发生变化时,从变化之次月起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15年9月30日废止。原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 天津市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计算办法>的通知》(〔1995〕津价房地字第92号、〔1995〕房管字第150号),《关于印发< 天津市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计算办法的说明>的通知》(〔1995〕房管字第158号)同时废止。
附件:1.房屋结构等级划分标准
2.非住宅房屋地段等级划分范围
3.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4.天津市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计算办法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