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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2010)关于做好天津市内六区直管公产房屋租金核减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7-04-13

  

市内六区房委办、市房产总公司、市内六区房产公司、市房产经理公司:

为确保为市内六区直管公产房屋经营管理单位拨付租金核减补贴资金工作的稳步实施,规范档案管理工作,理顺资格审核、资金拨付流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档案保管与移交

(一)档案保管

1.保管单位

申请人档案由各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房管站、市房产经理公司)保管。

2.存放要求

各相关单位应将享受政府补贴资金的申请人档案独立存放,并按照《天津市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归档、整理。

3.档案内容

除《关于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象和优抚对象承租的公有住房纳入廉租住房管理的补充通知》(津房委办[2003]74号)第二条规定要求的要件外,还应加入承租人户口簿首页的复印件。

(二)档案移交

区房产公司(含市房产经理公司)在20101月底前向房屋所在区房委办提供《200810月至20101月期间享受政府补贴资金的申请家庭明细》(附件1),在20103月底前根据明细完成档案交接,双方盖章确认,各自留存一份。

二、申请新增

201021日起,按照以下程序报送新增申请人档案,申请核拨补贴资金。

(一)资格审核

由区房产公司(含市房产经理公司,下同)将上月新增申请纳入公房租金核减的申请人档案,一次性报房屋坐落区房委办进行资格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区房委办在《天津市“低保”和优抚对象承租公房纳入廉租住房管理登记审核表》上签署核准意见后,将新增申请人档案退回报送单位,为其开具《纳入廉租住房管理通知书》(附件2),留存存根并填写《区年月直管公产房屋审核明细表》(附件3)。

(二)申请核拨补贴资金

区房产公司将《纳入廉租住房管理通知书》及《核减公房租金变更明细表》一并报送市房产总公司,市房产总公司核对、汇总后将上月《核减公房租金变更明细表》及《核减公房租金变更汇总表》于25日前报送市住保办申请核拨补贴资金。

市房产总公司将《纳入廉租住房管理通知书》退回,区房产公司归入申请人档案。

三、资金核对与拨付

2010年起,年度公房租金核减政府补贴资金实行房屋所在区房委办先核查后拨付制度。市房产总公司于每年1月底前向房屋所在区房委办出具《年直管公产房屋租金核减政府补贴资金核对证明》(附件4)及《年各月直管公产拨付补贴资金明细》(市房产总公司自行制定)。区房委办在20日内完成核对,核对无误的,由区房委办在《年直管公产房屋租金核减政府补贴资金核对证明》上加盖公章后,市住保办再拨付补贴资金。

四、工作要求

市内六区房委办、市房产总公司、区房产公司应各负其责,严格办事时限,加强协调沟通,确保档案移交及享受政府补贴明细核对工作顺利进行。

市房产总公司是市内六区直管公产核减租金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定期对享受公房租金核减的申请人档案管理、各区房产公司每月报表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附件:1.200810月至20101月期间享受政府补贴

资金的申请家庭明细》

  2.《纳入廉租住房管理通知书》

             3.《区年月直管公产房屋审核明细表》

4.《年直管公产房屋租金核减政府补贴资金核对

证明》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