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城投集团:
为解决我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资金问题,进一步规范市区土地收购整理成本核算管理,结合我市土地收购整理的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成本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土地出让成本中增加“城市环境改善费用”。凡在规划环外环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的土地,统一经由市土地整理中心委托出让,市土地整理中心在委托出让前,按照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公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30元的标准核算城市环境改善费用,土地出让收回成本后,由市土地整理中心将该项费用按规定划转城投集团,城投集团应设立专门账户,定期接受审计。
二、在对收购整理地块进行成本核算时增加“平衡费”。为回收各土地整理单位收购项目中规划绿地、道路等公益性设施用地的整理成本, 按照出让土地的可建设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计算,增加“平衡费”。各土地整理单位应对该项成本设立独立科目,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账务处理办法。
三、提取收购整理集体土地的管理费。各土地整理单位在收购集体土地时,按照集体土地收购补偿费的8‰提取管理费。
四、本通知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