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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2007)关于在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可否办理该地块内的房地产继承、遗赠转移登记的复函
时间:2017-04-11


沪房地资[2007]414

黄浦区房地产交易中心
  你中心《关于在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后等情况下可否办理该地块内的房地产继承、遗赠转移登记等的请示》(黄房地交[2007]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在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之前,该地块内的房屋所有权因继承、遗赠的事实行为发生时,权利人可以申请房地产登记,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房地产登记机构登记时,应在房地产权证上注记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已被依法收回。
  特此批复。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〇〇
七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