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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2009)关于发布2009年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的通知
时间:2017-04-11

  

津国土房市[2009]352

各区(县)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引导、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将2009年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予以发布。望各单位在房地产交易市场、各置换连锁店、租赁中介企业等信息网点上公布,以便广大企业、群众参照指导租金,协商议定房屋租金。

此次公布的指导租金是2008年—2009年度各区(县)典型区域内的住宅房屋和主要道路上的非住宅房屋租赁指导价格。政府规定的各项税费由租赁双方按规定缴纳,水电费、燃气费、供暖费、物业管理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等由租赁双方协商约定。租赁双方可在参考指导租金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房屋的装修情况、配套设施设备情况、交通便利状况、环境和物业管理状况等因素确定实际成交租金价格。

此次公布的住宅房屋指导租金是指以下基准房屋的租赁指导租金价格:楼房,有简单家具、简单家电,一般装修(铺地砖,粉白墙,简单卫生间及厨房装修),有管道天然气(或煤气)、管道暖气,周围环境一般。平房,上水下水畅通,有厨房。高档写字楼的指导租金按照出租方提供的实际租金价格发布。

附件:各区(县)2009年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

  

二〇〇九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