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局,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市土地登记中心:
现将《国有土地住宅房地统一登记发证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国有土地住宅房地统一登记发证暂行规定
为规范房地产权属登记行为,实现房、地统一登记发证,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效率,方便企业、群众,现就全市国有土地住宅房、地统一登记发证工作规定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在本市国有土地范围内,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设定登记的住宅,实行房、地统一登记,两证合一,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全市住宅房地产权属登记等工作的领导、技术支持和监督检查工作,并负责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印制和发放。
三、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委托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和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按房屋权属登记的业务分工分别受理房屋和土地的权属登记,并填发房地产权属证书,负责收取土地使用费和出让金等工作。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住宅宗地的土地信息。
四、上述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权属登记,不再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五、房地产权属证书包括《天津市房地产权证》、《天津市房地产共有权证》、《天津市房地产他项权证》。
《天津市房地产权证》由市政府、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联合盖章并核发,《天津市房地产共有权证》、《天津市房地产他项权证》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盖章核发。
六、2006年1月1日前已经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继续有效。
七、2006年1月1日前已经受理房屋和土地权属登记申请的,原受理单位继续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八、自2006年1月1日起,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两证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的,向新的权利人核发《天津市房地产权证》;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两证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核发《天津市房地产权证》;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两证申请办理他项权登记手续的,向房屋权利人换发《天津市房地产权证》,向他项权利人核发《天津市房地产他项权证》。
九、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和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受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申请后,要认真查阅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宗地资料。
对于无住宅用地登记资料的,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和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应在受理申请3日内书面通知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并提供房屋测绘资料。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通知后,对于已办理土地设定登记或有条件补办的,应在15日内将已登记的宗地资料(含电子版)转至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和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并报市局备案;对于不能提供宗地资料的,应在3日内通知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和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
十、对于同时具备房屋、土地信息的,应在房地产权属证书上同时记载房屋、土地信息;对于没有土地信息的,在房地产权属证书上只记载房屋信息。
十一、房地产权属证书破损或灭失的,按照房屋权属证书的相关规定换发或补发。
十二、关于土地出让金和土地使用费的征缴工作。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和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对私房交易等补缴土地出让金工作,要从严把关,对新发生的私房交易等,需要补缴出让金的,不能减免,确保全额收缴入账。
关于土地使用费的征缴工作,将另行制定有关办法。
十三、关于地号使用规定。在证书地号栏中,应填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宗地号。考虑到目前房管部门档案管理的现状,暂时同时填写房屋地号。待包括非住宅在内的全部房屋实行房、地统一登记发证后,过渡到填写宗地号。
十四、房地产转移登记、变更登记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房地产他项权登记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十五、房屋、土地登记受理机构不属于同一行政区域的,由受理房屋登记的机构受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申请并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十六、对于《天津市房地产权证》上同时记载房屋、土地信息的,其收费标准按照天津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住宅房地产权属证书两证合一后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津价房地〔2005〕438号)执行。
对于《天津市房地产权证》上只记载房屋信息的,不收取购图费。
十七、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和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的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工作范围、业务分工、法定程序和规定的要件办理。
主题词:房地统一登记发证规定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