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印发时间:2020-12-24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4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快业务系统整合和数据资源共享,深入推进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构建以安全质量为核心的信用管理体系,有效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依据《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技术指南(试行)》(京建发〔2019〕438号)(以下简称“438号文”)和《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20〕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等文件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已完成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平台(以下简称“风险分级管控平台”)开发建设以及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测评信息平台”)的相关整合工作。经过前期调试和试点运行,目前已具备上线运行条件。经研究决定,风险分级管控平台自2020年12月25日起正式上线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平台服务对象
风险分级管控平台服务对象为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安全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执法检查人员,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及项目部人员、施工单位及项目部人员、监理单位及项目部人员,检测单位、混凝土搅拌站、预制构件厂等单位工作人员。
二、平台登录方式
全市在施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和项目部人员可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方网站网上办事大厅登录,具体账号设置、获取以及登录方式参见《操作手册》(附件1)。
三、平台主要功能
(一)完善工程基本信息
施工单位应及时登录风险分级管控平台完善工程基本信息,并承诺信息的真实准确性。完善的工程信息包括工程主要管理人员、参建单位、合同等信息,定期填报单位工程施工阶段并上传形象进度照片。
(二)质量风险定级及综合风险定级
风险分级管控平台同时具备工程质量风险等级、工程综合风险等级定级功能。建设单位项目部或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单位项目部对在施工程按照438号文的要求,根据平台设定路径和内容确定工程质量风险等级;按照10号文的要求,根据平台设定路径和内容确定工程综合风险等级。
工程质量风险与工程综合风险均划分为四个等级:低风险、一般风险、较大风险和重大风险。工程质量风险等级用于各参建单位实施过程动态管控,工程综合风险等级用于建设单位申报竣工联合验收,并作为监督机构实施差别化监管的参考依据。
(三)参建单位专项检查
各参建单位应严格履行安全质量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安全质量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风险分级管控平台与测评信息平台并行运行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期由2020年12月25日至2021年1月31日。2021年2月1日起,测评信息平台将停止使用,原测评信息平台的安全质量检查功能将迁移至风险分级管控平台。
1.过渡期内,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登录测评信息平台或风险分级管控平台,按照平台提供的安全质量检查指标开展专项检查和打分。选择登录风险分级管控平台的单位还应将相关人员签字后的检查记录上传风险分级管控平台。
2.过渡期满后,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登录风险分级管控平台,按以下要求将安全质量专项检查结果上传至风险分级管控平台:
(1)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项目部应按照平台提供的安全质量检查指标,每个月至少组织1次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和打分,检查完成后应将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的检查记录上传风险分级管控平台。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按照平台提供的安全质量检查指标,每季度对全部在施工程至少组织1次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和打分,检查完成后应将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的检查记录上传风险分级管控平台。
(2)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平台提供的安全质量检查指标,每个月至少组织1次专项检查和打分,检查完成后应将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的检查记录上传风险分级管控平台。
对工程质量风险等级为低、一般的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平台提供的安全质量检查指标,每季度对全部在施工程至少组织1次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和打分,检查完成后应将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的检查记录上传风险分级管控平台。
对工程质量风险等级为较大、重大的工程,施工单位安全质量部门应成立检查组,按照平台提供的安全质量检查指标,每月至少组织1次专项检查和打分,检查完成后应将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的检查记录上传风险分级管控平台;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组织成立检查组,按照平台提供的安全质量检查指标,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专项检查和打分,检查完成后应将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的检查记录上传风险分级管控平台;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组织成立检查组,按照平台提供的安全质量检查指标,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专项检查和打分,检查完成后应将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的检查记录上传风险分级管控平台。
(四)监督部门监督抽查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可登录风险分级管控平台对辖区的在施工程开展相应监督抽查频率的监督检查。其中,工程综合风险为低风险的,监督机构抽查频次为1次,检查时间不超过1天;工程综合风险为一般的,监督抽查频次原则上不少于3次(装饰装修工程不少于1次),且每3个月不少于1次;工程综合风险为较大的,监督抽查频次原则上不少于4次(装饰装修工程不少于2次),且每3个月不少于1次;工程综合风险为重大的,监督抽查频次原则上每月不少于1次。
安全质量监督平台的监督抽查记录可同步至风险分级管控平台。
(五)其他功能
1.风险指标库管理。市级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对全市基础风险指标库进行新增、修改、删除等维护操作;施工企业基于全市基础风险指标库之上,可新增本企业的风险指标并建立本企业级的风险指标库。
2.风险电子地图。以电子地图形式按照各区区划位置实时统计展示全市及各区在施工房建和市政工程位置及风险等级的分布情况。
3.统计分析。根据用户不同需求提供条件检索功能,对全市质量风险情况进行综合查询和统计分析。
4.风险排名。根据质量风险分级管控落实情况及工程风险等级,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在建工程、风险源进行全市风险排名,实现对工程、企业的差别化管理。
5.鼓励科技创新。施工单位在平台中可添加工程实施的科技创新提质创安做法。经建设、监理单位确认后将作为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参考依据。
6.信息应用。平台中的工程基本信息将作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质申报、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全国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业绩信息同步的参考依据。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实现优势互补
风险分级管控平台的上线运行,是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与安全质量状况评估的深度整合和有效融合,是基于风险管理提升工程安全质量治理能力的内在要求。风险分级管控平台上线后,将继续发挥测评信息平台功能和优势,各单位要立即部署动员上线运行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培训,全面落实相关工作要求,熟练掌握相关操作使用。
(二)积极推进,落实主体责任
各参建单位应按照438号文和10号文等文件要求,对全部在施工程进行风险定级,认真开展各类检查并确保问题整改完成,形成检查记录做好闭环管理,落实好主体责任。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将延续安全质量状况评估工作,与建筑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实施联动,将违反承诺填报虚假信息的行为认定为不良信用信息。
(三)提高效能,强化监督管理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应在2020年12月28日前完成辖区内在施建设工程的数据核对和确认工作,并反馈登录平台的监督人员信息表(详见附件2)。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应督促指导辖区内工程项目部,熟练使用风险分级管控平台并如实上报数据。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加强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对辖区内工程安全质量状况定期进行分析。
五、保障措施
(一)问题反馈协调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工程质量管理处负责解释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政策要求,监督总站负责解释工程综合风险分级政策要求,信息中心负责风险分级管控平台维护工作。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安全质量监督机构遇到的平台使用问题可联系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信息中心处理。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遇到的平台登录、账号登录及权限设置、操作流程、系统错误等问题可反馈至市监督总站,市监督总站按规定程序报送信息中心进行处理。(反馈方式见《操作手册》)
(二)业务培训指导
即日起至2021年1月中旬,市监督总站将联合信息中心开展相关培训服务工作,培训具体事宜另行通知。同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信息中心将会同监督总站制作平台相关操作演示视频资料供各单位下载使用。
特此通知。
京建发〔2020〕352号附件1:操作手册.rar
京建发〔2020〕352号附件2:XXX区安全质量监督机构人员信息采集表.docx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