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11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京安办函〔2020〕67号)要求,指导各区做好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按照《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京安办函〔2020〕67号)要求,在各区政府的组织下,开展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检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执法,从严查处。
二、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重点检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和流动式起重机。检查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起重吊装等相关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审、论证、交底、验收等情况,是否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等情况。
(二)在用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告知(包括顶升、附着告知)和使用登记的办理情况;委托第三方检测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投入使用前联合验收情况;设备实体安全状况。
(三)在用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委托第三方检测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投入使用前联合验收情况;设备实体安全状况。
(四)流动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履带起重机等)投入使用前联合验收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履带起重机检验检测情况(定期检验、首次检验)。
(五)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产权单位、设备拆装单位是否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京建施〔2008〕368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9〕7号)及有关要求履行对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情况。
三、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设备实体安全状况进行检查时,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对设备实体进行抽检。未安排相应经费,但认为有必要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对设备实体进行抽检的,可要求参建单位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对设备实体进行抽检。
四、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对施工现场参建各方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履责行为进行抽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单位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和处理。
五、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于2020年5月18日17时前,将本次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及《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检查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件)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施工安全管理处。
特此通知。
附件: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检查基本情况汇总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5月9日
附件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检查基本情况汇总表
(时限:2020年5月 日--2020年5月 日)
填报单位:
检查执法情况 |
检查单位数量(家) |
发现问题隐患数量(项) |
隐患整改数量(项) |
下达执法文书(检查记录单)数量(份) |
行政处罚起数(起) |
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停工整顿单位数量(家)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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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联系电话:
注:表中统计数字为累计数字,即从检查行动开始至当前数据累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