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发〔2016〕11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规定,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了《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