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6年第12号
为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管,按照国家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结合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上线要求,现将我市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政策调整如下:
一、允许扣除的税费
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赁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税前依次扣除以下税、费: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二、适用税率
个人出租住房,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地税公告2011年第19号)第一条、第二条中涉及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2016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