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津地税地〔2007〕24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出租房屋房产税的征收管理,合理确定应纳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05〕159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出租房屋房产税核定征收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对出租房屋纳税人不申报或申报的租金收入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可参照房管部门定期公布的上年度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价格,作为本年度房产税计税租金标准确定应纳税额,实行核定征收。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对转租房屋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税三〔1991〕27号)的规定同时废止执行。
二○○七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