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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200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
时间:2017-04-10


国税函〔2007606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房屋买卖契税计税价格构成问题的请示》(苏财基层〔20074号)收悉,批复如下:

  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