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规范我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增购面积的价格评估工作,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规〔2018〕8号)等规定,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棚户区改造项目增购面积价格的评估工作,由各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下称区主管部门)直接委托市政府确定的承担房地产评估职能的非营利性机构(下称评估机构)开展。
各区主管部门应当向评估机构出具委托函,并与其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二、棚户区改造项目增购面积的价格评估,按照评估时我市安居型商品房销售价格的确定原则、测算方式和测算流程的规定执行。
三、棚户区改造项目以搬迁安置补偿方案公示的日期,作为增购面积的价格评估时点。
四、棚户区改造项目增购面积的价格标准,由各区主管部门在项目现场进行公示,或者以确保所有权利主体应当知悉的其他方式进行通知公示。
五、本通知生效前,尚未完成增购面积价格评估工作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可以适用本通知。
六、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9年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