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人多地少,土地资源十分紧缺,实施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推进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具有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面对土地、资源、环境、人口四个“难以为继”发展瓶颈,必须在紧约束条件下求发展,全面发展循环经济,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新形势下,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决定》(深发〔2005〕17号),加强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地后全市土地的统一管理,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转变观念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建市以来,我市积极探索和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率先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有限期使用;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在全国首先建立了国土资源三级垂直管理架构,推进了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率先实现所有经营性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工业用地的市场化配置取得新的突破,培育和规范了土地要素市场;宝安、龙岗原集体所有土地全部转为国有,实现了土地管理从二元制向一元制的转变;等等。这些举措强化了全市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土地管理参与宏观经济调控的能力不断增强,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资源保障。但是,在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的同时,粗放式的土地利用方式还未完全改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还有待提高,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现象还未完全根治,土地资源与人口增长、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在四个“难以为继”中尤为突出,越来越成为制约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二)牢固树立紧约束条件下土地利用与保护的科学观念。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是缓解土地资源难以为继、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途径,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必然选择,是加快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和现代化国际化城市的基础保障。因此,必须从全市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本着对人民、对历史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真正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坚持市政府对土地资源的高度集中统一管理,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保证特区内外“一个标准管理、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坚持规划的龙头、刚性、法定地位,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和保障作用;坚持紧约束条件下求发展,充分挖掘潜力,实现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坚持利用与保护并重,土地利用必须以保障城市生态安全为根本前提,真正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
(三)正确把握土地管理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土地管理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推动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和现代化国际化城市为目标,努力提高我市紧约束条件下经济、社会和生态的可持续发展的资源保障能力。未来5年,我市单位土地的产出率要进一步提高,万元GDP占用城市建设用地要每年下降10%。到2010年,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 790平方公里以内,用地结构进一步优化。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土地管理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积极推进土地利用方式、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开创我市土地管理工作的新局面。规划主管部门应加强空间管制,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实施规划许可。土地主管部门应守土有责,依法对全市土地资源实施严格管理。农林渔业、城管、水务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管好农林业、公园、水库及水源保护区河道等用地。城管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将规划及土地行政执法纳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的决定》等规定,严格执法。各有关部门应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工作情况,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二、加强管理,充分发挥规划和计划的调控作用
(五)充分发挥规划对土地利用的先导和统筹作用。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决定》精神,加快各层次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进一步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可操作性、权威性和严肃性,充分发挥规划对城市发展和土地利用的先导和统筹作用。抓紧推进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和土地利用规划修编工作,做到高度协调、统一组织、同步编制、按时完成。尽快划定城市各类关键要素控制线并实行严格管理,确保绿地、河道与海岸、湿地、历史文化街区、市政基础设施等用地不受侵占。严格建设用地项目规划管理和土地管理,在没有法定图则、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详细蓝图的地区,除市政基础设施外,一律不得办理规划许可、出让手续或进行招商活动。
(六)加强土地利用的计划管理。完善包括土地储备计划、土地整理计划、土地供应计划为主要内容的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体系。认真落实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制度。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应相互衔接。强化计划的刚性,坚持按计划、按项目安排用地。没有列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安排用地;属政府重大项目的,须经市政府同意调整计划后,方可办理有关规划用地手续。
(七)加强建设用地指标管理。进一步完善限制、禁止供地目录,严格执行产业用地的项目准入制度。禁止类项目严禁供地,限制类项目严格控制用地规模,鼓励类项目也须节约集约用地。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对投资强度、容积率等不适合指标要求的,要核减用地面积或不予供地;修改完善各类用地控制指标体系,将仓储物流、行政办公、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用地纳入指标管理,确保土地高效利用。
三、充分挖潜,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八)在规划编制、实施中贯彻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在各层次规划中认真落实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和要求。在规划编制、审批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前期方案审查阶段,应将是否节约集约用地作为重要审查内容。因城市建设需要须对已出让用地的规划指标进行调整时,原则上不得扩大用地规模,应通过适当提高容积率以压缩用地规模;涉及调整容积率需要补偿的,以经济方式予以补偿,一律不再补偿土地。
(九)运用经济手段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改变以地价减免政策鼓励产业发展的思路,取消除《关于印发〈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2004〕177号)相关规定以外的各类地价优惠政策,建立通过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和专项基金扶持等政策支持产业发展的机制,避免低地价导致土地的粗放利用。通过地价手段鼓励新建工业用地高强度开发利用和旧工业用地追加投资、转型改造、提高容积率,鼓励使用存量土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十)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理力度。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工期限不开工的,每年按土地出让金的20%收取闲置费;闲置2年以上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建设的,政府依法收回土地,纳入土地储备。凡房地产开发用地闲置的,坚决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积极推进旧改工作。大力推进城中村(旧村)的全面改造和综合整治工作。加快出台旧城改造政策,努力实现城市建设用地以增量开发为主,向以存量整理利用为主的方式转变。加快旧工业区改造,对产业园区进行空间整合,提升土地使用价值,促进产业集聚,充分发挥园区在产业集聚和集约用地上的优势。
(十二)加强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更新资源观,提高对立体空间资源的认识。在保障人防、城市公共安全设施建设和消防要求的同时,加强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的研究和规划,做好与地面功能的衔接,使其成为城市发展空间的有力补充。加快地下交通的发展和地下空间的公共利用进程,促进地下空间的商业化开发利用。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安排市政配套设施。加强对海洋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促进滩涂、岸线资源的合理利用。
四、深化改革,提高土地管理水平
(十三)建立土地储备统一管理制度。土地主管部门对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为国有的土地、政府原有储备土地及通过收回、收购方式取得的土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实现“一个池子蓄水”。切实加强储备土地管理,严格实行储备土地的入、出库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利用储备土地。
(十四)积极推进土地收购工作。充分发挥土地收购在盘活存量土地、确保规划和计划落实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土地主管部门应在全市有计划地开展旧工业区、旧城区土地以及其他低效和闲置土地的收购工作,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工业用地、仓储物流用地等非经营性用地因规划调整为商业、住宅、办公、酒店等经营性用途的,原则上由政府采取收回、收购或置换土地使用权的方式纳入土地储备。
(十五)全面推进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坚持“一个龙头放水”,加强土地有形市场的建设,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在住宅、商业、办公等经营性用地全部实行市场化配置的基础上,加快推进产业用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积极探索经营性配套设施用地的市场化配置方式。除重点引进项目、重大投资项目、政府财政投资的公共配套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等用地可以协议方式出让外,其它用地在3年内逐步实现全部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出让。
(十六)建立和完善土地协议出让管理的信息公开制度。除有保密规定外,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协议出让土地的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及资格审查结果;建设项目计划立项、环保批复、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结果;建设用地项目的初审意见、市政府审定结果;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内容等。监察部门要对各部门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
(十七)规范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经批准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应严格按照国有土地政策和制度进行确权管理。为切实保护原村民利益,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中的原村民居住用地禁止转让;工商建设用地需合作开发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经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股东大会表决同意,并报市主管部门依法审批。
(十八)全面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基层基础建设。从实施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出发,强化国土资源三级垂直管理体制。实施“科技兴地”战略,推动土地管理科技进步。加强土地资源基础测绘和地籍管理工作,推进基础地理信息应用服务,完善“数字深圳”的地理空间基础平台建设,抓紧启动“金土工程”。加强土地经济和管理研究,以科学的土地经济理论指导我市土地管理。
五、强化监管,严格土地执法
(十九)加强计划执行监督检查,实施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和评价。建立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执行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建设用地、储备土地、生态用地等各类土地的利用和保护符合计划要求。通过计划的严格实施,引导建设项目的合理布局和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改变建设项目左右规划、土地供应迁就招商项目的被动局面。土地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全市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对照检查和动态监测,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评价,编制和发布土地资源利用与保护白皮书。
(二十)建立健全出让土地监管机制。加强对出让土地使用的日常监管。不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开发建设的,土地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开工,逾期不开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对新出让用地,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验收制度,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建设过程中违反规划设计要求或建成后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能依法组织查处。高新技术、物流等产业项目用地严禁更改用途。用地项目、投资强度、产出效率不符合原批准文件的,发展改革、环保、贸工等部门应依法查处。
(二十一)完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体系。推进《深圳市土地条例》的出台,抓紧制定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土地储备管理、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建设用地分类控制指标体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土地使用费征收等方面的配套规章和政策,使土地管理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十二)坚决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非法占地、非法转让土地和违法建设等违法案件。严厉打击利用违法用地或违法建筑进行非法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行为。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筑,要依法予以拆除,不得以罚款、补办手续取代。对土地历史遗留问题,应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依法进行处理。加强规划效能监察,对各辖区实施规划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建立执法部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快建立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的长效机制,着重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问题。实行查事与查人并重,严格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