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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2007)关于加强土地出让价格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国土房籍〔2007〕933号)
时间:2017-04-11

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

为加强土地出让价格评估管理工作,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经地价确认工作会批准,半年内不再被列入土地出让备选机构:

(一)地价确认工作会议对同一评估项目连续两次因价格偏低而不予确认的;

(二)地价确认工作会议对项目评估结果因价格偏低而不予确认,一年内累计达三次的;

(三)因土地出让评估行为不规范,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评估机构认真整改后,经地价确认工作会议批准,可重新列入土地出让备选评估机构。

三、各评估机构的土地出让项目评估确认情况定期在地籍地价网公布,供委托方选择评估机构时参考,并作为评定评估机构信誉等级的依据。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