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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2010)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实施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申报和信息公示制度的通知(京国土用〔2010〕222号)
时间:2017-04-11

市国土局各分局、各相关企业:
  为规范房地产市场土地开发利用行为,依法加强监管,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要求,现就我市实施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申报和信息公示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4月1日起(含4月1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人(现状补办出让的除外),应在该合同宗地开工、竣工时向市国土资源局书面申报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
  对不执行申报制度的土地使用权人,市国土资源局将向社会公示,并限制其至少在一年内不得参加土地购置活动。
  二、2010年4月1日前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人(现状补办出让的除外),该合同宗地尚未竣工的,应将该合同宗地开工、竣工时间向市国土资源局书面申报。
  其中在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期间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人(现状补办出让的除外),该合同宗地已竣工的,还需在2010年5月31日以前向市国土资源局书面申报该宗地的实际开工、竣工时间。
  三、截至2010年4月1日,凡已超过出让合同约定期限满一年未开工的,土地使用权人要在2010年5月31日以前向市国土资源局书面申报延迟原因。
  四、自2010年4月1日起,凡在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开工、竣工的,土地使用权人要在出让合同约定到期前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书面申报延迟原因。
  五、土地使用权人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出让合同的项目在市局公文窗口申报;与区县国土资源分局签订出让合同的项目在各区县国土分局公文窗口申报。
  六、申报时应填写《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申报表》并根据不同情形提供相应材料: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其他开工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现场照片。
  (二)竣工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现场照片。
  (三)影响项目开、竣工时间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国土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申报表》可以从市国土资源局网站(www.bjgtj.gov.cn)下载。
  七、国土部门对土地使用权人申报的内容按合同约定核实并处理后,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进行约定、监管。
  八、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亦按本通知的规定申报。
  特此通知。

  附件: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申报表(新).doc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