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土地局、保税区土地局、滨海高新区国土房管局、东疆港保税区建发局、中新生态城国土资源局、市区国土资源分局:
今年以来我市颁布实施新版《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第二章和第七章相关条款分别对土地出让金的缴纳和相关违约责任做了明确约定。为严格工作程序,现通知如下:
一、出让人须在土地出让金缴纳最后期限前20日,向受让人发出《土地出让金催告函》(见附件1),提示受让人在合同约定的最后缴款期限前缴齐全部土地出让金。
二、受让人未按合同约定最后缴款期限缴齐全部土地出让金的,出让人须于逾期第一天向受让人发出《告知书》(见附件2),《告知书》中明确受让人须在接到《告知书》后,按照《告知书》规定的三个工作日内缴齐全部土地出让金并明确缴齐款项的具体日期,否则合同自动解除。
出让人负责将《告知书》送达受让人,并要求受让人加盖单位公章予以确认。如遇受让人拒签《告知书》,出让人应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依法公证送达。
望各单位严格执行。
附件:1.《土地出让金催告函》(格式文本)
2.《告知书》(格式文本)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