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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201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天津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时间:2017-04-12

各区县财政局、国土分局:

近年来,全市各级政府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1032号),不断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为促进全市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今年土地出让收支审计情况看,部分区县仍存在未纳入预算管理、设置过渡性账户、随意扩大支出范围、先征后返、未按规定计提专项资金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结合贯彻落实新《预算法》,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通知如下。

一、严格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管理

我市规定,从200871日起,市和区县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应全额纳入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市或区县级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基金预算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 “收支两条线管理。对目前仍未执行上述规定的区县,必须立即纠正,于20141231日前撤销土地出让金收缴财政专户,将滞留在财政专户或国库其他账户的资金全部缴入国库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真实反映财政收支,坚决杜绝在财政专户中坐收坐支土地出让金或在往来款项中核算土地出让金。

二、严格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各区县应切实加强土地出让金收缴管理,确保收入及时入库。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收缴土地出让金,并加大对欠缴土地出让金的清欠力度,对经催缴无效的,报市、区县政府批准解除合同,并按合同条款执行违约责任,已收取的定金作为政府净收益上缴同级国库。撤销土地出让金收缴财政专户后,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于10个工作日内直接上缴同级国库,不得超时滞留。严禁各区县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名义减免土地出让金、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对已制定涉及上述问题的区域政策,要于年底前进行全面清理,凡与国务院规定相抵触的,要及时修正或废止。

三、严格土地出让支出管理

各区县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规定,将土地出让金专项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支农、教育、农田水利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城市建设及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支出。各区县应加强土地整理成本控制,按照市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成本控制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13号)精神,建立成本审核机制,确保实现更多收益用于城乡基础设施和新农村建设。各区县切实加强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支出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51号)规定,专项用于土地整治支出及其他相关支出。各区县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拨付各类土地资金,不得违规已拨列支、虚列支出、挤占挪用和随意扩大支出范围。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除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外,一律不得按权责发生制列支。

四、严格按规定及时足额计提有关专项资金

为加强土地调控、保证专项事业发展需要,中央相继出台计提支农、教育、农田水利建设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专项资金政策。各区县应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按照津政发〔201032号、津财综〔201169号、津财综〔201171号、财综〔201141号等文件规定的计提口径、比例和计算方法,按季度及时、足额计提上述四项专项资金,并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各区县应严格执行津财综〔201252号文件,按季度将中央统筹的20%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直接划转中央国库。对2014年前三季度未按照规定计提和上缴中央专项资金的区县,应尽快补提和补缴,确保中央政策在我市落实到位。

此外,为落实审计整改要求,按照国办发〔2006100号等中央政策,自201511日起,各区县应从政府净收益中按照3%-5%比例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本区县土地收储工作。

五、大力清理、压缩土地出让存量资金

各区县应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和我市加强财政支出预算执行、激活财政存量资金的相关规定,从清理消化结余、细化预算编制、加快预算执行等方面入手,切实压缩土地存量资金规模。对截至2013年底土地结余资金,逐项清理并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对预算执行率连续两年以上达不到80%的支出项目,可在其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和使用范围内,将其累计结余资金调整到其他同类项目;切实无法执行的,研究将其累计结余资金调剂用于急需资金的其他建设项目和公共事业发展支出。今后,对年初预算已经确定的项目,力争实现当年收入、当年支出;对年初暂未确定的项目,要及时做好资金分配方案的细化和指标下达工作,超过规定期限仍未落实到部门和单位的,除据实结算项目外,要收回预算用于其他急需项目。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用于支农、教育、农田水利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方面的资金,要及时分配下达,抓紧组织落实到具体项目。

六、加大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责任追究力度

各区县财政、国土、监察、审计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严格执行各项法律规章,建立土地出让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土地出让金、未将土地出让金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虚列土地出让金收支、擅自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行为,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以及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令第15号)的规定进行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