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08-03
各区建设局和结建人防主管部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施工图审查和工程咨询机构:
《广州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消防、人防业务融合统一监管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见附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实施。为切实落实该《工作方案》的有关精神,规范我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消防、人防业务融合统一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 市区分工事宜
(一)执行时限
2020年8月12日前,市、区按照《工作方案》的相关要求完成办事指南更新。2020年8月15日起,各区按《工作方案》明确的市、区业务分工执行,其中,黄埔区、南沙区按现行市区分工执行。黄埔区、南沙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参照《工作方案》制定本辖区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消防、人防业务融合统一监管实施方案,于2020年8月30日前经区政府审定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存后实施。
(二)历史遗留项目分工原则(不含人防)
对于2020年8月15日前,由原公安消防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已受理且审批通过的,但未完成消防验收的房屋建筑工程①,由发放该项目施工许可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设计变更审查及验收工作;对于未核发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工程,由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工作方案》的市区分工进行承接。其他专业建设工程②,均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设计变更审查、验收等工作。
(三)部分特殊项目分工原则(不含人防)
对于建设范围内部分项目属于市管的房屋建筑工程,可由企业选择将整个项目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报;也可单独将市管的项目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其他项目到属地区级部门办理。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的修缮工程、保密工程、工业类厂房和仓库等属于房屋建筑工程的,按照《工作方案》明确的市、区分工进行管理;属于其他专业建设工程(含跨行政区的工程)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四)结建人防建设管理的分工原则
1.行政审批。结建人防工程行政许可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实行并联审批。原则上,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项目,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理人防工程行政许可;在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项目,在区人防主管部门办理人防工程的行政许可。
2.施工许可和质量监督。结建人防工程随主体建筑统一办理施工许可和质量监督手续。
3.验收备案。按照“谁审批、谁验收备案、谁执法”的原则,结建人防工程验收备案,按结建人防工程行政审批的市区分工执行。
二、市级监管项目的工作安排
(一)施工图审查阶段。市管房屋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含建筑、消防、人防),施工图审查机构将审查结果上传至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管理系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施工图审查意见中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审查意见,出具消防设计及消防设计变更审查意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监管,对经抽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自实施之日起到2020年12月31日的项目100%抽查。
其他专业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按照《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第51号令)的要求履行消防安全首要责任,提交经本单位或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咨询机构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技术文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技术审查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行政许可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法实施。
(二)施工许可阶段。市管房屋建筑工程,统一由一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一并发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
(三)施工阶段。市管房屋建筑工程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下属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站”)实施建设过程(含工程质量、安全、消防、人防)监督。
(四)工程验收准备阶段。市管房屋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确认质量竣工验收后,由负责监督该项目的“监督站”出具监督报告(含工程质量、安全、消防、人防)上报对应的主管部门。
“监督站”对市管房屋建筑工程和其他专业建设工程在“竣工联合验收”系统登记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的初步意见。
(五)竣工联合验收阶段。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据“监督站”对房屋建筑工程工程现场的验收初步意见,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出具人防、消防验收(备案)专项意见和《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据“监督站”对其他专业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评定意见,出具消防验收(备案)专项意见。
(六)全过程监督与行政执法。“监督站”依法对市管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五方履责和施工情况(含工程质量、安全、消防、人防)进行全过程监督。对未按规范施工或擅自降低施工标准的单位,由“监督站”纳入重点监管对象,按情节严重程度采取提醒、责令整改、约谈、通报等处理措施,并由“监督站”复查确认整改闭合情况,对涉及行政处罚的事项,提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范施工或擅自降低施工标准的其他专业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由“监督站”按情节严重程度采取提醒、责令整改、约谈、通报等处理措施,并复查确认整改闭合情况;对于情节严重的,由“监督站”提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三、为提高效率、便民利企,各区在实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消防、人防业务融合统一监管的基础上,可参考市级监管项目的工作安排,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具体监管工作,但相关办事指南、收件标准、办理标准应与市局发布的相关文件规定保持一致,不得人为增加不必要的事项和环节。
附件:广州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消防、人防业务融合统一监管工作方案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