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进一步推动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按照《关于积极推进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的意见》(交运发〔2011〕490号)要求,交通运输部决定部署开展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完善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价机制
开展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价工作是科学评价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成效的重要手段。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快建立完善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价机制,保障评价工作规范有序推进;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确定具体开展评价工作的责任部门和人员;要坚持客观公正、统一协调、突出重点、综合评价的原则,科学开展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价工作。
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价对象为设区的市(州、盟)的城市市区和县级行政区(包括县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林区,不包括市辖区)。设区的市(州、盟)城市市区按照一个主体进行整体评价,由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县级行政区以行政区域为一个主体进行整体评价,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制定本辖区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价实施办法,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评价结果真实可靠。
二、统一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规范
为科学指导各地开展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价工作,交通运输部研究制定了《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1)和《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价规范》(见附件2),确定了建制村公路通畅率等8项指标,明确了各评价指标的评价内容、计算方法和数据来源。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价指标体系》和《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价规范》的宣贯培训,指导和督促各地严格按照相关要求,科学规范开展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价工作。
三、规范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价程序
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评价等级分为五级,即AAAAA级、AAAA级、AAA级、AA级和A级。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价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评价周期为每双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评价工作时段为每单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评价工作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自我评价。有关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每单年的3月1日开始,按照本通知和本省(区、市)的实施办法,对照《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价规范》对本地区上一评价周期的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各项指标进行自我评价、计算评价分值,完成评价报告,并于3月30日前汇总至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辖市市区和辖区内县级行政区的评价报告由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下述程序后,报交通运输部。
(二)实地核查。接到市县报送的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价报告的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组织对有关市县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进行实地审核,核定评价分值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于5月15日前将有关市县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价报告汇总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实地抽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所有市县的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和抽查复核,抽查比例不低于市县数的5%,确定各市县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等级,并将各市县的评价分值和AAAAA级、AAAA级市县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于6月30日前,将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价报告(含辖区内所有市县的评价分值、等级、辖区综合水平和各级别市县比例)报交通运输部(同时将电子版发至ysskyc@mot.gov.cn)。
(四)情况通报。交通运输部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的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价报告进行汇总后,通报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抄送各省级人民政府。
四、建立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工作激励机制
交通运输部将深化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价结果应用,组织开展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试点工程,在农村公路安保工程、农村客运场站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政策安排上向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高或推进成效明显的市县倾斜;对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工作成果突出的省(区、市)予以通报表扬;对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工作进展缓慢的省(区、市)进行约谈。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将评价结果抄报辖区内市县人民政府,依据本辖区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价情况,对工作突出的市县予以通报表扬,并在省级交通固定资产年度投资计划上优先安排相关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项目;对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工作进展缓慢的市县进行约谈。
附件:1.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价指标体系
2.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价规范
交通运输部
201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