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文物局,直辖市建委(规划委、规划局)、文物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促进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决定开展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以下分别简称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对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重点检查以下几方面:
(一)保护范围及数量变化。根据申报名城材料,对照检查名城保护范围、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的数量及保护范围的变化情况、原因。
(二)历史文化街区。是否依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准公布了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街区的数量、保护范围、核心保护范围的变化情况、原因。
(三)历史建筑。名城城市(县)人民政府和名镇名村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核准公布历史建筑和优秀近现代保护建筑、保护标志设立、档案建立情况。
(四)保护规划制定。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和批准情况。
(五)保护规划实施。在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内,各项建设活动履行规划许可审批、违法行为处理情况。
(六)地方性法规制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实施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立法权的名城制定相关保护法规,名镇名村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相应的保护管理办法的情况。
(七)国家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十一五”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下拨的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地方资金配套情况,有关的保护规划编制、基础设施改造、环境整治项目取得的成效。
二、组织领导
(一)为加强检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文物局成立全国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仇保兴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单霁翔 国家文物局局长
副组长:童明康 国家文物局副局长
唐 凯 住房城乡建设部总规划师
成 员:孙安军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司长
关 强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与考古司司长
许 言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与考古司副司长
吴建平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副巡视员
全国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司,主任为孙安军(兼),副主任为关强(兼)。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规划委、规划局)、文物局,应组成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三)请于2011年1月底前将组织领导机构成员名单、办公地址、办公电话(传真)报全国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检查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11年1月至2011年2月底):各名城、名镇名村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文物部门。
第二阶段(2011年3月至4月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文物部门对辖区内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形成检查报告,与名城、名镇名村自查报告一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
第三阶段(2011年5月至6月底):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文物局组织专家分赴各地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保护工作存在问题较多的名城、名镇名村。
第四阶段(2011年7月):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文物局汇总分析各地检查情况,形成报告并报国务院。
四、检查工作要求
(一)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按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标准》(见附件1)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2)的要求进行自我评估,填写《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基础资料表》(见附件3)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基础数据表》(见附件4),与自查报告一并上报。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规划委、规划局)和文物局要通过检查工作,认真总结经验,分析存在问题,对存在问题较多,已经不具备名城、名镇名村条件的,应形成专题报告。
(三)报送全国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检查报告,自查报告、填报的相关表格应一式4份(均需附电子文本)。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文物局对检查中发现已不具备条件的名镇名村,将其列入濒危名单或撤消称号;对已不具备条件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将向国务院建议列入濒危名单或者撤消称号。同时,检查结果将作为安排“十二五”期间国家专项补助资金的参考依据。
全国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傅 爽
电话:010-58933769 传真:010-58933042
Email:fushuang@mail.cin.gov.cn。
国家文物局联系人:刘 洋
电话:010-59881659 传真:010-59881703
附件:1、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标准
2、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价指标体系
3、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基础资料表
4、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基础数据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