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21〕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月18日
关于促进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0〕33号),加强对特色小镇发展的激励约束和规范管理,促进特色小镇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深入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奋力推进“一优两高”,按照遵循规律、质量第一,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统一管理、奖优惩劣的原则,坚持特色小镇安全守底线、产业有特色、运营可持续,准确把握发展定位,培育发展主导产业,促进产城人文融合,突出企业主体地位,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规范管理机制,一个个规划、一个个建设、建一个成一个,为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提供支撑。
二、主要任务
(一)准确把握小镇发展定位。准确把握特色小镇概念和内涵,发挥小镇要素成本低、生态环境好、体制机制活等优势,以微型产业集聚区为空间单元进行培育发展,防止将行政建制镇、传统产业园区、特色街区命名为特色小镇。准确把握特色小镇区域布局,主要在城市群、城镇区、中心城市和重点县城周边等区域进行培育发展,重点在河湟谷地培育形成若干特色小镇群落。(各市州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聚力发展特色主导产业。锁定产业主攻方向,因地制宜发展高原生物医药、光伏锂电、特色轻工、民族手工艺品、电子商务、农产加工等特色产业,突出田园综合体、文化旅游、少数民族民俗、高原康养、运动休闲、休闲农业等现代服务业,打造行业“单项冠军”。(各市州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促进产城人文融合发展。叠加现代社区功能,增加教育、医疗、养老等优质公共服务供给,加强社区服务、商业服务和交通站点设施建设。叠加文化功能,促进传统文化与现代生活相互交融,打造展示小镇建设整体图景和文化魅力的公共空间。叠加旅游功能,加强遗产遗迹保护,开展绿化亮化美化,保护修复生态环境,塑造城镇多元特色风貌。(各市州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突出企业创建主体地位。坚持以企业投入为主、政府有效精准投资为辅,通过投资建设主体自身参与运营、实行政企合作和引入实力强专业化的运营商等多种模式,培育一批小镇投资运营优质企业。鼓励大中型企业独立或牵头打造特色小镇。积极引导本地居民共同参与建设、共享发展成果。(各市州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引进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厂等新型众创空间,提升要素、场地等服务功能供给,营造小镇创新创业新生态。鼓励行业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相关公共服务机构在小镇建设专业孵化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升行动。引导入驻企业与电商平台深化合作,拓宽新工艺新产品新模式的商业渠道。(各市州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产业配套设施。推广智能标准生产设施,健全检验检测、技术服务、人才培训、政策咨询等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建设标准厂房、技术研发转化等配套设施。健全仓储集散回收设施,完善电子商务硬件设施及软件系统,降低投产成本、缩短产品上市周期。(各市州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七)开展改革试验探索。深化“放管服”改革,建设便企政务服务设施,有效承接下放的涉企行政审批事项,提供“最多跑一次”的一站式服务。简化特色小镇企业开办、工程建设、不动产登记、纳税缴费、水电气报装等事项流程,破解审批难题。允许特色小镇稳妥探索综合体项目整体立项、子项目灵活布局的可行做法。(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服务监管局、省商务厅等部门,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保障用地供给。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保障特色小镇发展必须的用地空间。鼓励建设用地多功能复合利用,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和低效土地,稳妥探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交易。严禁以创建特色小镇之名扩大规划建设区域或变相圈地。(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财政资金支持。充分发挥省级特色小镇创建奖补资金作用,择优支持特色小镇创建。省级财政用以扶持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生态环保、公共服务平台等专项资金,优先对接支持特色小镇建设,整合现有补助政策,重点向特色小镇建设项目倾斜。对特色小镇建设较好的地区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在特色小镇产生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等非税收入,重点向特色小镇建设倾斜。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对特色小镇建设的支持力度,在综合考虑地区债务风险的前提下,发行政府专项债券用于特色小镇中收益与融资实现平衡的非产业化公益性资本支出项目。(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强化多元融资支持。鼓励和引导政府投融资平台和财政出资的投资基金,加大对特色小镇基础设施和产业示范项目支持力度。健全政银企对接长效机制,鼓励开发性、政策性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在债务风险可控前提下增加中长期融资支持。支持募投项目用于特色小镇建设的债券发行。不得以任何形式新增政府隐性债务,鼓励各地政府采用PPP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特色小镇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保监局、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青海省分行等部门,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强化人才保障支撑。支持引进和培育一批与特色小镇建设相关的专业技术人才。依托青海省人才信息管理平台,为特色小镇规划建设提供人才数据支持。特色小镇建设急需的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可采取人才引进方式进入小镇工作。支持聘请专家采用挂钩联系方式指导特色小镇建设发展,鼓励高校师生积极参与特色小镇课题研究。(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基础设施支撑。支持特色小镇完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物流、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加速光纤入户进程。加快商业、旅游、文化、体育、卫生、养老等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服务供给,推进公共服务设施开放共享。提高小镇管理和绿化水平,营造良好生态环境和优美人居环境。(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规范管理
(十三)实行清单管理。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严定标准、严控数量、统一管理、动态调整原则,建立全省特色小镇清单,加强对各地区特色小镇的指导监督和动态管理,对正在创建或已命名的特色小镇,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纳入清单,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清理或更名。
(十四)合理控制规模。科学确定特色小镇建设布局规模,各市州、县政府要加强规划管理,严格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合理控制特色小镇范围,特色小镇规划面积原则上控制在1-5平方公里,文化旅游、体育、农业田园类特色小镇规划面积上限可适当提高。
(十五)严守“三线”约束。合理确定小镇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比例,保持小镇四至范围清晰、空间相对独立,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强化底线约束,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为可持续发展预留空间。合理留存原住居民生活空间,防止将原住居民整体迁出。
(十六)严防政府债务风险。统筹考虑各市州、各县级政府综合债务率、现有财力、资金筹措和还款来源,稳妥把握特色小镇配套设施建设节奏,避免政府举债建设进而加重债务包袱。县级政府债务风险预警地区原则上不得通过政府举债建设特色小镇。
(十七)严控房地产化倾向。综合考虑特色小镇吸纳就业和常住人口规模,从严控制房地产开发,合理确定住宅用地比例,结合所在地区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确定供应时序。适度提高产业及商业用地比例,坚决防止“假小镇真地产”项目。
(十八)严把产业准入要求。按照产业准入标准和环保要求,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企业入驻,禁止建设高污染高能耗高排放项目,避免新增环境压力。对存在挖山填湖、破坏山水田园问题的小镇,坚决从创建名单中淘汰。
(十九)严守安全底线。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重大灾害治理,建立生命线系统畅通保障机制,建立健全抗震、防洪、防火、防灾、防疫和重大突发性安全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全方位提升小镇发展韧性。
五、健全机制
(二十)建立健全及时纠偏纠错机制。各市州、县级政府要对违法违规的特色小镇予以及时整改或淘汰。对主导产业薄弱的,要加强指导引导,长期不见效的要督促整改;对违法违规占地用地,要及时制止并限期整改;对投资主体缺失、无法进行有效建设运营的,以及以“特色小镇”之名单纯进行变相房地产开发的,要坚决淘汰除名。
(二十一)建立健全三级联动保障机制。省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部门推动特色小镇创建的支持政策,在重大政策、规划、项目运行调度等方面加强沟通协调,形成高效顺畅的统筹协调推动机制。各市州政府要强化责任意识,制定创建实施方案和政策制度,强化小镇监督检查,确保创建工作顺利推进。各县级政府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组织规划编制、推进项目建设、加快产业集聚,确保创建工作有序实施。
(二十二)建立健全联合督导检查机制。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组建特色小镇专家库,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省级特色小镇进行现场督导检查,对创建工作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特色小镇所在地市州政府定期对照目标做好自查自评自纠,形成自查自评报告按月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升自我纠错能力。
(二十三)建立健全运行监测机制。强化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统计监测,各县(市、区、行委)建立特色小镇创建数据统计台账。加强数字化监测调度,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规划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在建)对特色小镇规划、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监测调度,逐步实现全省范围内特色小镇数字化监测调度。
(二十四)建立健全创建联签承诺机制。特色小镇所在地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县(市、区、行委)政府及特色小镇投资运营主体三方签署三级联签承诺书,在创建过程中严格遵守各项底线约束制度,签署的承诺书在信用中国(青海)平台进行公示,创建过程中如违反承诺,将按创建方案要求,退出创建名单,全额退还创建奖补资金。
(二十五)建立健全动态调整退出机制。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每年对特色小镇进行考核评估,对未通过考核评估的创建期小镇,清退出创建名单,取消相关资金和政策支持并给予通报;对已经正式命名但未通过年度评估的特色小镇,清退出创建名单,防止各地区只管前期命名、不顾后期发展。
六、组织实施
(二十六)压实地方责任。坚持“市州负总责、县区抓落实”,各市州、县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细化可操作的工作措施。全力做好特色小镇规划编制、创建申报、项目实施、资金管理、数据监测、建设推进、日常监督等工作,确保本地区特色小镇创建有序推进。
(二十七)强化督导检查。各市州政府要加强对小镇建设的日常监督,确保年度目标顺利完成。省有关部门要加大工作推进力度,认真开展督导检查,确保按进度要求完成特色小镇各项工作及各类项目建设任务。
(二十八)加强部门协调。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体育、林草等部门强化协同协作,统筹开展特色小镇监测评估、典型示范和规范纠偏等工作,督促有关地区及时处置特色小镇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工作不力的地区进行通报,切实推进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
(二十九)深化宣传指导。各市州政府、省有关部门要系统总结特色小镇创建的成熟经验和发展模式,培育打造一批示范性特色小镇。创建运营主体要通过建立官方网站、公众号等形式加强宣传推介工作,营造推进特色小镇创建的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