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11〕8号)、《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委〔2011〕7号)和《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十二五”发展规划》,经市政府批准,本市设立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进一步支持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张江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率先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全面推进以自主创新为核心的“二次创业”,积极营造创新氛围。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发挥好专项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原则) 专项资金使用要与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发展规划紧密结合,突出重点,强化公益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一)聚焦重点发展项目。加大对有利于张江高新区实现创新驱动、建设科技发展示范区的重点领域、重大项目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和投入,集中财力办大事。
(二)引入市场发现机制。在坚持政府规划为主导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多渠道的项目发现机制,通过区县推荐和机构保荐,共同推荐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三)规范项目管理方式。由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牵头设立专项资金项目库,并制订项目库管理办法。将多渠道推荐的项目全部纳入项目库统一管理,按轻重缓急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现项目的全程跟踪管理和相关信息在政府相关部门间共享。
(四)强化资金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使用规定,对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全程监督、绩效评价,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适用区域) 专项资金适用于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各个分园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纳入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管理范围的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紫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按《上海紫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资金来源与分配) 专项资金由市政府和各分园所在区县政府共同设立,每年安排不低于33亿元,其中:市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18亿元,10亿元用于张江核心园,5亿元用于其它分园,3亿元用于市委、市政府批准在核心园和其他分园实施的重大项目。各分园所在区县政府按获得的市级支持资金,以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张江专项资金在2011年至2015年间结转滚动使用,各区县根据张江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落实配套资金,加大支持力度,发挥联动效应。
第五条(专项资金用途)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张江高新区在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过程中的科技创新综合环境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其创新集群培育以及激发企业创新活力的举措。具体用于以下六个方面:
(一)优化示范区综合创新创业环境。包括:支持公共创新和产业共性技术能力建设和服务,优化公共创业服务环境,优化产业生态、人居生态和自然生态等环境,优化金融为科技产业服务的环境等。
(二)培育示范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研发和转化国际领先的科技成果,积极引进跨国公司的研发中心和功能总部,支持以龙头企业和骨干创新型企业为核心、以产业链上中下游企业为主体,构建高校和科研院所相结合的产学研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创新联盟,打造产业链、创新链和成果转化链紧密结合的创新型产业集群。
(三)培育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型企业。包括:完善科技中介服务,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支持高新技术领域大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培育一批国际知名品牌。
(四)培养和聚集优秀创新人才特别是产业领军人才。包括:对张江高新区各层次人才的配套资助和补贴等,培育行业领军人才,培训战略性新兴产业急需人才。
(五)提升示范区的辐射带动能力和品牌效应。包括:打造张江创新品牌,推进张江高新区对外辐射带动,支持示范区技术的溢出转化和产业化,弘扬创新创业文化等。
(六)市委、市政府明确要支持的其它项目以及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管等费用。
第六条(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用事前资助、事中跟投、事后补偿、政府奖励、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七条(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张江核心园专项资金使用实行备案核准制度。由张江核心园管委会根据专项资金规定用途,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项目预算,送交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汇总。
(二)其他分园专项资金使用实行申报评审制度。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围绕国家和上海张江高新区发展战略要求,于每年三季度研究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的重点支持方向和领域,制订和发布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并报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备案。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受理和汇总项目申请,组织专家进行项目初审,并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项目预算初步建议。
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将张江核心园、其他分园以及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下一年度市级项目预算初步建议,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会商复审后,于每年12月底前报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对审议通过的项目预算,由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下达书面批复意见,并送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备案。预算执行中若需调整预算,由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拨付) 市财政局依据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对项目预算的书面批复意见和拨款申请,将市级安排的专项资金拨付至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或相关区县财政专户,各区县财政应及时将区级安排的专项资金拨付至财政专户。
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相关区县财政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管理要求,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可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
(一)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和相关区县政府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监管。
(二)专项资金接受市审计部门审计,同时,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和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可聘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
第十条(专项资金的绩效考核)
(一)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和相关区县政府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根据专项资金使用要求,建立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并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和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相关区县政府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二)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于不按规定配合进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跟踪监管和信息披露的项目,市、区两级财政将暂缓拨付其专项资金。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并限期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取消项目法人和项目责任人继续申报项目的资格。
第十一条(附则)
(一)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试行。
(二)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应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原则、使用方向和资金管理要求等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备案。
(三)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附件:《项目操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