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16〕13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渝委发〔2016〕29号)精神,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生态,加快培育壮大一批增长速度快、创新性强的优质企业,推动重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西部创新中心的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高新区产业导向,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在高新区范围内的企业。
第三条 高成长性科技企业是指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研发实力,具备颠覆传统行业或开拓新产业潜能,营业收入快速增长的企业,按以下标准分为三类:
(一)第一类企业,是指具备自主知识产权,近两年营业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30%,上年度营业收入在500万元(含)—2000万元且研发投入强度达到3%的科技型企业。
(二)第二类企业,是指具备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原创性技术,上年度研发投入强度达到3%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上年度营业收入在2000万(含)—5000万元的企业,近两年营业收入或利润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30%;
上年度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含)—1亿元的企业,近两年营业收入或利润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25%;
上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近两年营业收入或利润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15%;
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亿元且近两年营业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为正数;
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且近两年营业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为正数。
(三)第三类企业,是指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估值在10亿美元以上,获得过风险投资,在行业中有颠覆式创新,发挥着引领作用的企业。
第二章扶持政策
第四条 对经认定的第一类企业,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首次认定的,每家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按经核实的研发费用总额的5%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向银行取得贷款的,按国家同期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贷款贴息,其中专利质押贷款贴息比例提高至100%,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对企业上年度因生产、经营产生的实际房租给予一定补贴。其中,入驻高新区管委会所属产业楼宇的给予40%补贴;在区内租用社会单位(非关联单位)楼宇的,写字楼、公寓给予25元/平方米·月的补贴,厂房给予15元/平方米·月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五)企业上年度自建或在区内租用生产、经营场地产生装修费用的,给予300元/平方米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第五条 对经认定的第二类企业,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首次认定的,给予每家企业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按经核实的研发费用总额的1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向银行取得贷款的,按国家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贷款贴息,其中专利质押贷款贴息比例提高至100%,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对企业上年度因生产、经营产生的实际房租给予一定补贴。其中,入驻高新区管委会所属产业楼宇的给予100%补贴;在区内租用社会单位(非关联单位)楼宇的,写字楼、公寓给予50元/平方米·月的补贴,厂房给予25元/平方米·月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
(五)企业上年度自建或在区内租用生产、经营场地产生装修费用的,给予600元/平方米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
第六条 对经认定的第三类企业,管委会单独予以“一企一策”政策支持,优先保障资金、用地和人才等需求,提供完善的科技资源、服务系统和制度政策。
第三章操作流程
第七条 申报。高新区创新服务中心原则上每年一季度发布申报通知,企业根据上年度情况申报企业类别及扶持资金项目,并提交至所属镇街、园区。具体提交材料及时间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八条 初审。镇街、园区负责初审,并在申报截止后7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报高新区创新服务中心。
第九条 复审。高新区创新服务中心对拟认定企业类别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会同财务局对扶持资金复审,并提请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定。
第十条 拨付。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定后,由高新区管委会财务局按审定意见将扶持资金拨付到各企业所属镇街、园区,由所属镇街、园区兑现到申请企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提一、二、三类企业实施动态管理,需每年重新申报认定。非首次认定企业,可相应享受除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五条第一款以外其他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相关单位根据本办法所获得扶持资金,主要用于经营管理、研发团队培训激励、企业产品研发、成果转化等。
第十三条 申请企业的申报信息弄虚作假或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当年奖励资格并收回扶持资金;申请企业自获得本办法扶持资金之年起8年内迁出高新区的,应全额退回所获扶持资金。
第十四条 如九龙坡区、高新区相关政策与本办法内容重叠,企业需同时申报九龙坡区相关政策,同类条款择高享受。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