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推进众创空间建设发展的支持意见》已经东湖高新区常务会(2016年第3次)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推进众创空间
建设发展的支持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湖北省、武汉市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相关文件精神及武汉市实施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部署,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众创空间发展,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结合东湖高新区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众创空间是指东湖高新区范围内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主体设立运营,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各类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具备创新创业服务专业团队,设立为创业者提供融资服务专业基金,建立专业创业导师队伍和完善基本服务设施,能够针对不同创业者需求能够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实现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包括但不限于创业咖啡、创客空间、创新工场、校园创业实验室等各类新型创业孵化载体。
第二条 支持龙头骨干企业、高校院所、产业联盟、产业技术研究院等专业化机构或团队建设众创空间,服务和支撑实体经济发展。支持创业投资机构、天使投资人、境内外知名众创空间等社会力量,按照市场化原则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众创空间。鼓励传统孵化器(含大学科技园)利用存量资源改造升级建设众创空间。发挥东湖高新区资源的优势,合理引导和规划布局众创空间。以创客街区为龙头,沿光谷大道、关山大道、民族大道建设“川”字形众创空间聚集带,支持专业园区和社会机构建设要素集聚、服务完善、创新创业生态良好的专业化创业服务集聚区(创谷)。
第三条 东湖高新区对各类创业服务机构申报众创空间实行备案制,备案工作由东湖高新区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局负责组织实施。同时,依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推荐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认定。申请备案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东湖高新区登记,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
(二)发展方向明确,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特色鲜明,具有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至少有5名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
(三)具有可自主支配的办公场地。众创空间场地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含),其中,公共办公与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90%,正常运营时间在半年以上。场地属租赁性质的,租赁期限应在3年以上。
(四)基础设施完善,功能配套齐全。具有免费高带宽互联网接入的网络空间,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开源软件、装配工具、试验仪器等公共技术资源共享空间,以及便于创业者之间、创业者和投融资机构等外界各方交流对接的线上(线下)社交空间。
(五)设立不少于100万元的专项基金,与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基金、投资及担保机构等有紧密的合作关系。
(六)具有项目发现、筛选、孵化、投资机制,开展日常性项目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沙龙、创业论坛等各类创业活动,整合并链接社会资源,为创业者提供技术研发、投融资对接、团队融合、培训辅导、产品发布、项目推介、市场开拓、沟通交流等服务。
(七)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借助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业人士等为主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培训等服务。
(八)建立可持续发展商业模式,在向创业者提供灵活、免费或低收费日常服务的基础上,鼓励通过投资与高附加值的专业服务等获取收益,探索可持续发展运营模式。
第四条 东湖高新区每年设立5000万元专项资金,鼓励和支持众创空间发展和开展众创服务。
(一)设施补助
支持众创空间载体建设,按照其场地装修改造费用的50%给予后补助,单个众创空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鼓励众创空间完善技术服务平台,对众创空间出资购买(租赁)用于创业服务的开发工具、公共软件等技术服务设施,按照设备购置(租赁)费用的30%给予后补助,单个众创空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于投资建设服务于实体经济的众创空间购买智能制造装备(工具)搭建小型生产中试车间公共服务平台,支持金额最高可达到300万元。
(二)房租补贴
鼓励众创空间以零租金为创业者提供办公和交流场地,对众创空间提供的公共办公和活动交流场地,给予50%的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30元/平方米/月,单个众创空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
(三)活动资助
支持众创空间开展具有全国性、行业性、国际影响力的创业创新服务活动,对经备案并通过审核的活动,按照其举办各类创业活动实际支出的相关费用50%给予后补助,单个众创空间每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国际合作支持
支持东湖高新区众创空间在全球创新尖峰区域设立分支机构,链接全球创新资源,根据其投资建设情况、孵化服务绩效可以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五)落户鼓励
对纳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体系的国内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和国际知名创业服务机构在东湖高新区成立分支机构,以及在东湖高新区建设运营区域中心性众创空间、创客街区可采取“一事一策”的办法予以支持。
(六)绩效奖励
支持众创空间直接投资或引入社会机构投资在孵企业(团队)。对众创空间直接投资在孵企业(团队)每投资一个项目超过10万元(含)的,按实际投资10%的比例给予奖励,单个投资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引入社会机构投资在孵企业(团队)的,每投资一个项目超过50万元(含)的,给予1万元奖励。
东湖高新区每年对经备案的众创空间开展年度绩效考核评估工作,考核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服务能力、投融资服务能力、创业交流活动、服务对象数量等,对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在合格以上(含)的众创空间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考评结果不合格的众创空间限期整改;对连续两年绩效考评结果不合格的,取消其众创空间资格。
东湖高新区每年通过光谷青桐汇、创新创业大赛等途径评选二十名光谷创业明星,给予每名创业明星10万元奖励,宣传创业典型,弘扬创业精神,营造光谷创新创业氛围。
上述支持事项与东湖高新区此前出台创新创业政策有重复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支持标准执行。单个众创空间年度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众创空间人才集聚、金融资本、大学生创业等在本办法中未涉及支持事项,由东湖高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文件实施。
第五条 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
(一)众创空间支持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一般采取分阶段进行事后补贴(奖励)的方式予以兑现。对于东湖高新区备案通过众创空间的设施补助和落户奖励可以在项目完成后给予支持,对众创空间房租补贴、活动资助、国际合作支持、绩效奖励待年度绩效评估后给予支持。具体资金拨付方式和程序由东湖高新区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局与东湖高新区财政局共同确定。
(二)东湖高新区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局负责众创空间支持项目申报组织和审核,东湖高新区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效果评估。
(三)申报单位应按照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数据和证明材料,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扶持专项资金或发现有其它违反规定的,将收回支持资金。对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实施意见由东湖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三年。对东湖高新区范围内经国家、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