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简称《条例》)和《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简称《规定》),切实做好滨海新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特制定本管理意见。请各单位参照执行。
一、工作目标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通过全面贯彻实施《条例》,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的服务作用。
二、工作原则
遵循公正、公平、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做好指导、推进、协调、监督工作。各管委会、各部门负责本行政机关及所属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塘沽、汉沽、大港管委会同时做好各街镇的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推动工作。
三、公开流程
(一)协调发布
1.行政机关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2.行政机关联合制发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3.行政机关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对外贸易公共信息、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信息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4.行政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工作内容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产生影响的,应当向所涉及行政机关发送《天津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函》,书面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同意公开的,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按规定公开;不同意公开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二)保密审查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发布、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对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以保密为由拒绝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行政机关首长领导下的职能机构具体负责制。
1.行政机关的职责分工。
(1)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制度。
(2)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3)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4)对下级行政机关报请审定的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提出审查意见。
(5)对本行政机关拟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征求有关权利人的意见。
(6)检查、督促、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开展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7)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8)行政机关的保密工作机构负责指导、协助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复审。
2.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
(1)负责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2)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提出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依法予以确定。
(3)负责协助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做好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的督促检查。
(4)会同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检查, 发现涉及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应立即责成有关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 , 并视情况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3.工作程序。
(1)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有关规定, 对本行政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2)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在保密审查中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先征求本行政机关保密工作机构的意见。
行政机关保密工作机构亦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主管领导批准报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3)行政机关申请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提供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和内容、不能确定的原因。
(4)对行政机关提交确定的申请, 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及时告知申请单位,但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5)经保密审查,属于国家秘密或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6)经保密审查,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得公开;但是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征得权利人同意,或者经行政机关研究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7)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8)对于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和保密工作机构能够作出公开或不公开决定的,应由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同志审签。对于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保密工作机构不能作出公开或不公开决定的,应经本行政机关主管领导批准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确定是否公开。
(9)行政机关的文件、资料在形成时, 应同时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何种密级及其保密期限,并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做出密级标识;同时还应确定是否属于可公开的政府信息,并做出相应标识。
行政机关应对本行政机关已定密的政府信息定期进行梳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相关的规定,对符合解密条件的,应当及时按规定程序进行解密,同时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4.行政复议案件中涉及不得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确定。
(1)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对有关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进行确定。
(2)行政复议机构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对有关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进行确定时,应提供有关政府信息的名称和内容、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应该公开的理由、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认为属于不得公开的理由。
(三)主动公开
依据《条例》和《规定》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进行主动公开。
1.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行政机关对已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修改或者废止时,应及时提供修改后的该政府信息或进行废止说明。
3.因为政府机构改革不再保留的行政机关,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能的行政机关负责。
4.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天津市统一规范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在滨海新区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公开后2个工作日内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四)依申请公开受理
1.受理机构。行政机关确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并公开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
2.受理原则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对申请人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可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处理。
申请人应当按照行政机关要求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接到申请人申请后,应当即时登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提供。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的,否则,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情况登记保存,书面告知申请人。
3.受理形式。
(1)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的。行政机关每日应当登录滨海新区政府信息公开系统后台,及时受理申请并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系统收到申请的时间为准。
(2)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的形式提交申请的。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后,应当即时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接收到信函、电报、传真的时间为准。
(3)当场提交申请的。行政机关指定场所或窗口当场受理的申请,应当即时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收到申请的时间为准。
(4)口头提出申请的受理。原则上,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申请书,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受理申请时间以申请书经过申请人确认生效的时间为准。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审查。
(1)形式要件审查。行政机关审查提交的申请是否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2)实质内容审查。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进行审查。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未在行政机关要求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
(1)分类处理。
①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③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④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⑤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⑥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书形式要件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以提交新的申请时间,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⑦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
(2)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3)经审查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答复。
(4)经审查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没有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该申请书登记后留存,保存一年。
6.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1)答复的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答复期限内。
(2)答复的形式。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3)答复信息的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行政机关应当予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7.费用收取。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应当按照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免除相关费用。
8.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区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问题的处理。
(1)在我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持本人有效证件申请获取相关的政府信息,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等有关规定办理。
在我国境外的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区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涉及区行政工作范围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2)区行政机关收到在我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关于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后,应当依据国家及我市相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核实;申请人身份难以核实的,应当提请涉外职能主管部门进行核实。
(3)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对拟提供的政府信息进行严格的保密审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应当提请保密主管部门确定。
(4)各行政机关向在我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政府信息一般为中文,不提供外文译本。
(5)在我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区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6)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区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事宜,参照以上意见办理。
(五)值班工作
1.各单位值班时间为各工作日,安排一名值班人员处理好日常工作。具体要求为:
(1)及时在政府信息公开网上传、更新和维护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确保内容准确、格式规范。
(2)认真做好本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答复工作。每个工作日登录政府信息公开系统后台,接收信函传真,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答复。
(3)认真接听本单位向社会公开的电话,热情耐心接受公众咨询,做好记录,及时处理公众反映的问题。
(4)坚持每个工作日开启工作邮箱,认真做好邮件回复工作,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5)认真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网上的公众投诉、留言,对职责范围内难以处理的事项,及时向上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报告。
(6)切实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网上维护和监控,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2.各单位应当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值班工作日志》填写工作。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每个工作日均填写《政府信息公开值班工作日志》,各单位在开展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受理、投诉信息受理等工作时,做好登记记录。
3.塘沽、汉沽、大港管委会应当加强对街镇政府信息公开值班工作和《政府信息公开值班工作日志》填写工作的指导,定期进行检查。
(六)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1.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职责承担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2.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区各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各行政机关负责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并对涉及本机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有关主管部门确认。
3.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发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
4.行政机关发现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
5.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天津市滨海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6.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1)以区人民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区人民政府批准。
(2)以各管委会、各部门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区人民政府批准。
7.对未及时澄清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8.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不予公开政府信息上报备案
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是指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1.报送备案的程序。各入网单位将各种信息项统一填入《行政机关确认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备案表》。各入网的管委会、委局将报备表报送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备案。各街镇分别将备案表报送塘沽、汉沽、大港管委会备案。
2.报送备案的审核。备案表在报送前,应当经本行政机关保密工作机构审核,并经单位主管或分管领导签发后报送。
3.报送备案的时间。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实行每季度一报。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备案
1.报送备案的范围。各管委会、委局、街镇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属于报送备案范围。各管委会、委局将备案材料报送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备案,各街镇将备案材料分别报送所委托管理的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备案。
2.报送备案的内容。
(1)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原因及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
(2)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过程及结果;
(3)总结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的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书面报送备案的材料中,应当包括行政复议决定书或行政诉讼判决书的复印件。
3.报送备案的时间。各管委会、委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在接到行政复议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汇报相关情况。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书面报送备案。
各街镇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在接到行政复议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所委托管理的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汇报相关情况。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向所委托管理的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书面报送备案。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在了解街镇接到行政复议通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况后,应当立即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汇报。
各管委会、委局与信息公开相关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在收到法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汇报相关情况。在收到法院判决后7个工作日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书面报送备案。
各街镇与信息公开相关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在收到法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所委托管理的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汇报相关情况。在收到法院判决后7个工作日内向所委托管理的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书面报送备案。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在了解街镇收到法院通知、法院判决等情况后,应当立即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汇报。
4.报送备案的监督。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加强对各管委会、委局执行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备案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塘沽、汉沽、大港管委会监督委托管理的街镇做好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备案制度的落实。对发生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隐瞒不报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查阅中心
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简称查阅中心),是在档案馆、图书馆、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设置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查阅服务的场所。区政府在区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查阅中心。塘沽、汉沽、大港、开发、保税、滨海高新区管委会在各自区域分别设立查阅中心。
(一)应当做好查阅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查阅中心应当做好信息资料保管及向公众提供政府信息纸质文本的查阅服务。每个查阅服务中心要有1名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运转,并可根据需要配备兼职人员。图书馆坚持每周7个工作日(国家法定长假除外)向公众提供查阅服务,档案馆、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要创造条件方便公众的查阅。查阅中心提供政府信息查阅服务,不得向任何人收取任何费用。查阅中心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二)新建的区级查阅中心应当依据《关于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29号)相关规定,由区财政给予一次性投入。区政府和塘沽、汉沽、大港、开发、保税、滨海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分别针对已设立查阅中心的情况,将查阅中心的正常运转、设备维护、办公耗材等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三)行政机关应当自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向各查阅中心分别提供1份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纸质原件。行政机关对已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修改或者废止时,应及时提供修改后的该政府信息或进行废止说明。塘沽、汉沽、大港、开发、保税、滨海高新区管委会所属部门和街镇应当及时向本区域的查阅中心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纸质文本;其余管委会、委局应及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纸质文本送至区政府设立在区行政服务中心的查阅中心。
五、培训工作
(一)实行全员培训制度,全区行政机关公务员均列入培训范围。
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各管委会、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塘沽、汉沽、大港管委会负责做好所属部门和街镇培训工作,其它管委会做好所属部门培训工作。
(二)培训主要包括《条例》的基本内容、相关配套制度和工作规范等内容。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工作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还应包括政府信息清理、相关保密知识、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以及政策咨询等内容。
(三)公务员参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培训,应以参加本单位、本行业组织的学习和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活动相结合为主。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作为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在职培训和专门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在职培训应结合实际进行考试考核,并及时将公务员参加培训的情况、考试成绩登记在《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上。对于未参加学习培训和考试不合格的公务员,当年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应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每人每年累计参加培训的时间应不少于16学时。
六、社会评议
(一)社会评议工作由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社会监督员和群众代表等参加,对区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
(二)社会评议的方式方法。评议工作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开展评议。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社会评议的时间。区人民政府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
七、年度报告
区人民政府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网页公布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各管委会、各部门需撰写工作总结报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街镇撰写工作总结报所委托管理的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总结应涵盖上年度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及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及费用减免情况、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内容。
八、考核标准
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重在督导各单位落实工作责任,考核公开政府信息完成情况。由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组织实施,每季度通报各单位发布政府信息和登录政府信息公开系统后台值班情况,年终通报各单位考核结果。年终将依据各单位全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得分情况,按比例确定优秀单位。
(一)依据各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网上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计分,每公开一条信息计1分。
(二)依据各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网上信息点击量统计,对本年度发布且点击量超过1000的信息每条加计5分。
(三)依据各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值班情况计分,每个工作日网上值班计1分。
(四)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文件占年度制发文件(剔除涉密文件、函件、请示件)的比重达到30%的加计10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加计10分。
(五)由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抽查或根据举报投诉确认后予以减分。
1.未及时向查阅中心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每个文件减1分。
2.全年登录政府信息公开系统后台值班少于130天,减10分。
3.因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受理依申请公开不当等导致举报投诉的,每次减3分。
4.因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依申请公开不当等导致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的,每次减4分。
九、违法责任追究
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责任追究坚持依法有据、违法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责任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或任免机关根据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依法予以追究。需要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责任的,依照《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违法责任追究办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