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我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制定本规程。
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定义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除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
(一)受理机构。
行政机关确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并公开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
(二)受理的原则要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对申请人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可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处理。
申请人应当按照行政机关要求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接到申请人申请后,应当即时登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否则,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情况登记保存,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受理的形式。
1.书面申请的受理。
(1)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的。行政机关每日应当登录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系统后台,及时受理申请并进行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系统收到申请的时间为准。
(2)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形式提交申请的。行政机关在接收到以信函、电报、传真形式提交的申请后,应当即时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接收到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的时间为准。
(3)当场提交申请的。行政机关指定场所或窗口当场受理的申请,应当即时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收到申请的时间为准。
2.口头提出申请的受理。原则上,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申请,经申请人当面确认后生效。受理申请时间以申请人确认生效的时间为准。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一)形式要件审查。
行政机关审查提交的申请是否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公开的形式要求。
(二)实质内容审查。
行政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确定。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的,报市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未在行政机关要求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处理
(一)分类处理。
1.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5.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市或区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6.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形式要件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的,以提交新的申请时间,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7.对申请人提出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
(二)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
1.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2.经审查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答复。
3.经审查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没有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该申请登记留存,保存一年。
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
(一)答复的期限。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答复期限内。
(二)答复的形式。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三)答复信息的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六、费用收取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七、附则
法律、法规授权及规章决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规程。
本市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规程执行。
八、施行日期
本规程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2015年12月3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