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园发〔2012〕6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支持瞪羚重点培育企业的若干金融措施》(中科园发〔2012〕58号),做好相关补贴的申报受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瞪羚重点培育企业发生的担保贷款融资,适用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担保融资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1〕40号)中关于“瞪羚”企业的贴息规定,由合作担保机构或经办机构集中代企业向中关村管委会申报。
二、瞪羚重点培育企业发生的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通过信用保证和知识产权质押组合获取的贷款,适用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贷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0〕38号),由合作银行集中代企业向中关村管委会申报。
三、瞪羚重点培育企业发生的股权质押贷款,适用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质押贷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1〕36号),由合作银行集中代企业向中关村管委会申报。
四、瞪羚重点培育企业发生的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适用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0〕42号),由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集中代企业向中关村管委会申报。
五、瞪羚重点培育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信托计划、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直接融资产品融资,适用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担保融资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1〕40号),由合作担保机构或经办机构集中代企业向中关村管委会申报。
六、对于瞪羚重点培育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适用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融资租赁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2〕48号),由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集中代企业向中关村管委会申报。
七、对于瞪羚重点培育企业开展的改制上市,适用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支持企业改制上市资助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1〕31号),由中关村科技创业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集中代企业向中关村管委会申报。
八、对于瞪羚重点培育企业的贴息等补贴标准,按照《关于支持瞪羚重点培育企业的若干金融措施》(中科园发〔2012〕58号)规定执行。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2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