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佛高新〔2020〕70号)
管委会各办(局)、各园管理局,有关单位:
现将《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资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管委会规划和财政局反映,联系电话:86669856。
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12月9日
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加快推动重大科技成果在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佛山高新区)转移转化,培育壮大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高新技术产业,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决定支持一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指佛山高新区内或纳入火炬统计的企业在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科技成果直通车、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及港澳台赛等工作中对接成功并在佛山高新区内实施转化和产业化。
第三条 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在佛山高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财政资金用于支持推动一批科技成果在佛山高新区内转移转化,促进企业积极参与国家、省、市组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营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佛山高新区管委会科技创新局(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科技创新局)的主要职责是:编制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资助实施细则;编制申报指南和通知,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结题等工作;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负责项目监督与管理,做好佛山高新区各园管理局的指导与监督工作;接受佛山高新区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佛山高新区管委会规划和财政局(以下简称规划和财政局)等的监督。
第五条 规划和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按规定拨付资金;监督专项资金使用。
第六条 佛山高新区各园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园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开展项目申报、评审及资金拨付等工作;按评审结果及各园政策兑现安排给予项目资金配套支持;对辖区内项目承担单位资金的使用进行指导与监督,及时反映和纠正资助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接受科技创新局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资助的单位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佛山高新区范围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纳入火炬统计的单位,信用记录良好。
(二)与技术依托单位已签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合同,并进行实际交易。
(三)具备良好的研究开发能力和产业化条件,有稳定增长的研发投入。
(四)申请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符合佛山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
(五)近三年企业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须符合以下条件: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下(不含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2亿元以下(不含2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主营业务收入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六)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无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情形。
第四章 申报程序及资助政策
第八条 佛山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工作计划和目标,按照“申报、评审、审议、公示、公布”流程,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申报工作。
(一)申报
1.科技创新局编制申报指南和通知,明确项目支持对象、组织形式、申报要求、申报时间、申报流程、材料要求等内容,申报指南和通知在“佛山扶持通”上进行发布。
2.申报单位登陆“佛山扶持通”,按照当年度发布的申报指南和通知要求在线填写申报书,并上传相关材料。各园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交纸质材料。
3.申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的材料包括以下内容:(1)佛山高新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申报书;(2)佛山高新区项目申报单位信息表;(3)企业营业执照;(4)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5)申报单位与技术依托单位签署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合同;(6)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材料;(7)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发票和银行凭证;(8)成果转化产业化佐证材料(包括围绕该项目实施已授权的专利、标准、软件著作权、新产品等,或者相关厂房、设备、生产线的图片,以及已转化产品的销售合同、销售收入等相关材料);(9)申请承诺书。
(二)评审
科技创新局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项目评审,经书面评审、现场考察等程序后,形成佛山高新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推荐名单。
书面评审可采取线上评审或线下评审方式,由评审专家组根据申报指南中明确的申报条件和要求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专家组书面评审意见。
现场考察由评审专家组赴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走访考察,实地了解申报单位发展状况和项目落地实施等情况,形成专家组现场考察意见。
(三)审议
推荐名单经佛山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形成拟资助名单。
(四)公示
科技创新局将拟资助名单在“佛山扶持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不低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接到相关异议的,由各园管理局配合科技创新局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报佛山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五)公布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资助名单在“佛山扶持通”对外公开发布。
第九条 对获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资助的单位,按照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20%给予后补助,单个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鼓励各园管理局根据实际给予配套支持。
第五章 资金拨付及管理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资助名单公布后,按照《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专项经费支出管理办法》规定审批程序,做好资金支出审批。科技创新局根据各园管理局项目申报情况,申请划拨对应项目资助资金给各园管理局,各园管理局划拨资助资金及配套支持资金(如有)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认定及资助实行信息公开管理,除涉及保密要求等特殊情况不予公开之外,按照《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佛山扶持通”进行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预算年度终了或预算执行完毕,由科技创新局对当年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扶持资金的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形成自评报告报规划和财政局备案。绩效评价具体工作参照《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
第十四条 佛山高新区管委会计提专项资金总额1%的前期工作经费(用于下一年度预算项目入库的前期论证、立项、入库评审等)及1%的事中事后工作经费(用于本年度及以前年度项目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管理等)。有其他文件专门就工作经费作出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部门领导、经办人员在专项资金评审、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视情节轻重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财政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追回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违法违规信息。
第十七条 第三方服务机构按照科技创新局委托事项要求开展具体事务性工作。评审专家秉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提供个人专业评审、评估或咨询意见,并依法尊重项目承担(申报)单位的知识产权,严格保守项目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对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在提供服务或评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立即终止合作协议,取消其提供服务或评审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除政策明确规定额外奖补情况外,对符合本细则同时又符合佛山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同类事项,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佛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