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关于促进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创新若干意见》(武政[2012]73号,即“黄金十条”),加速培育高成长性科技企业, 打造享誉世界的“光谷”,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简称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决定开展瞪羚企业认定及培育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瞪羚企业是指在高新技术产业领域跨越了“创业死亡谷”进入快速成长阶段的企业,具有成长速度快、创新能力强、专业领域新、发展潜力大等特征。
第三条瞪羚企业实施动态化管理,公开遴选,一年一认定,一年一授牌。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认定为东湖高新区瞪羚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东湖高新区光电子信息、生物、环保节能、高端装备制造、现代服务业等五大产业发展方向。
2、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在东湖高新区,具有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核算。企业无违法记录,全年无重大安全事故。
3、具有“专、特、精、新”特点,成长性好的中小科技企业,且满足以下标准之一:
(1)上年度总收入在1000万元-5000万元之间的企业,收入增长率达到20%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上年度总收入在5000万元-1亿元之间的企业,收入增长率达到15%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上年度总收入在1亿元-5亿元之间的企业,收入增长率达到10%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
(2)在互联网+、移动互联、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兴产业领域的科技企业,近3年内累计获得创业投资超过1000万元(或等值外币)。
第三章 认定流程
第五条 东湖高新区管委会每年发布瞪羚企业认定通知,凡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在武汉东湖瞪羚企业服务平台填写并提交材料。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企业情况介绍;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副本扫描件;
3、经审计的企业近2年财务报表;
4、按标准(2)申报的企业,还需提供近3年获得投资的协议、在工商局备案的公司章程及资金到位的相关证明;
5、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 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企业筛选和评价等工作。第三方机构根据认定条件和认定要求,对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经东湖高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审议后,在东湖高新区政务网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对外发布。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八条 对认定的瞪羚企业给予以下支持:
1、对本年度认定的瞪羚企业予以银行贷款贴息支持,补贴金额为企业在认定当年支付银行贷款利息总额的25%,每家企业的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对本年度认定的瞪羚企业开展商业模式、业务选择、人力资源、信息化等咨询业务予以费用补贴,补贴金额为咨询费用的50%,每家企业的补贴金额上限为15万元。
3、支持企业拓展发展空间。优先推荐企业入驻东湖高新区科技企业加速器和专业园区,对有用地需求的瞪羚企业予以优先支持。
4、支持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创新平台建设、企业研发投入补贴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九条 东湖高新区各内设机构与各园区办要加大对瞪羚企业培育引导和跟踪服务的力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东湖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有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5年5月22日
文件: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瞪羚企业认定及培育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