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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2001)关于鼓励在留学人员广州创业园
时间:2017-04-06

穗开管[2001]40号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鼓励在留学人员广州创业园兴办项目若干规定》已经2001年11月14日管委会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特公告如下:
第一条 为了吸引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发挥留学人员在广州经济建设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设立留学人员广州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作为留学人员兴办项目的创业基地。创业园设立管理办公室,受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领导,负责创业园日常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 留学人员是指获得国外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公派、自费出国人员,或在国内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以上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第四条 留学人员可以独资兴办项目,也可用自己所拥有的专有技术、专利、资金等与国内外投资者合资、合作兴办项目。申请兴办项目时,应提供证明其留学人员身份的有效证件和申办项目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 留学人员在创业园内兴办生产性企业,注册资金应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开办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企业,注册资金应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进入创业园的留学人员企业,是指留学人员创办并占有50%以上股份的企业,或留学人员占有30%以上股份并在该企业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的科技企业。企业投资(包括无形资产)密度原则上不应低于每平米厂房300美元。

第七条 创业园优先鼓励下列技术领域的项目进入园区:

    (一) 电子信息技术;

    (二) 生物工程及生物医药技术;

    (三) 精密机械及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四) 新材料技术;

    (五) 新能源技术;

    (六) 环保技术。

第八条 留学人员兴办的项目属于国家允许和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范围的,可按照华侨和港、澳、台胞来穗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第九条 留学人员在创业园内兴办的企业,经开发区科学技术局审核认定为鼓励类的高新技术、技术含量高、发展前景好的项目,并已在创业园正常运作,为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做出贡献的,除按规定享受国家、省、市和开发区有关优惠政策外,开发区将视企业对开发区贡献大小给予科技扶持金奖励。科技扶持金在每年5--6月份由计划与科技局负责办理。

第十条 留学人员以其专有技术作为无形资产入股合作办企业的,其技术股所占企业总股份的比例最高可达35%,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进入创业园的高新技术企业孵化项目或研究开发机构的厂房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在一定期限内给予适当的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研究开发机构需要生产性用地的,经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管部门批准并签定有关协议,可分期交付土地出让金,最长年限为五年,但延期交付部分的银行同期利息应由用地者承担。

第十三条 留学人员兴办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以及高新技术企业,按程序经认定可以被优先推荐给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风险投资机构,争取获得各类专项资金或基金的扶持。

第十四条 留学人员及留学人员兴办项目聘用的员工需要出国接受培训、学术交流、进行产品售后服务、签约、接收设备等,优先予以办理有关出国手续。

第十五条 到创业园兴办项目的留学人员符合《广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规定》的,其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按规定申请入户广州,在穗定居的免缴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并可给予适当的安家补助;其子女入托和就读(中、小学),可予就近安排,免收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其中,随父母从国外回来的子女,入学考试可按照归国华侨子女的照顾条件给予加分。

第十六条 留学人员兴办项目从国内招聘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优先给予入户广州指标,并免收城市基础设备增容费。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与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留学人员可择优享受,但不重复享受。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OO一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