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火字〔2015〕3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根据《关于启动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快培养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技术转移从业人员队伍,有力支撑科技服务业发展,促进技术成果资本化和产业化,我中心结合国家技术转移“2+N”体系布局,在国家技术转移区域中心开展了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工作(以下简称“人才培养基地”),各区域中心所在省(市)科技厅(委、局)报送了《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建设规划》。经我中心审核、专家咨询指导和区域中心完善规划,确定北京技术交易促进中心等11家单位为人才培养基地依托机构(名单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才培养基地资格有效期为三年。各人才培养基地须按照建设规划认真组织开展技术转移培训,对未能达到建设目标和要求、违法违规开展经营活动的,科技部火炬中心将取消人才培养基地资格。
二、各有关科技厅(委、局)为规划制定部门,应指导和持续推进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加强对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单位和依托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加大支持力度,提供必要的扶持政策、经费支撑等条件保障。
三、科技部火炬中心将统筹科技资源,引导和支持人才培养基地的建设与发展。
附件: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名单.doc
科技部火炬中心
2015年12月30日
附件
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名单
序号 | 管理部门 | 建设单位 | 依托机构 |
1 | 北京市科委 | 国家技术转移集聚区 | 北京技术交易促进中心 |
2 | 深圳市科创委 | 国家技术转移南方中心 | 深圳市技术转移促进中心 |
3 | 上海市科委 | 国家技术转移东部中心 | 上海杨浦科技创业中心有限公司 |
4 | 湖北省科技厅 | 国家技术转移中部中心 | 湖北省技术市场协会 |
5 | 四川省科技厅 | 国家技术转移西南中心 | 四川省技术转移中心 |
6 | 陕西省科技厅 | 国家技术转移西北中心 | 西安技术经理人协会 |
7 | 吉林省科技厅 | 国家技术转移东北中心 | 吉林省技术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8 | 福建省科技厅 | 国家技术转移海峡中心 | 福建海峡技术转移中心 |
9 | 江苏省科技厅 | 国家技术转移苏南中心 | 苏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
10 | 河南省科技厅 | 国家技术转移郑州中心 | 河南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院 |
11 | 青岛市科技局 | 国家海洋技术转移中心 | 青岛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