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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2001)成都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批复的通知
时间:2017-04-07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1999年6月22日,国务院以国函[1999]63号文对《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1995年至2020年)》作了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原则同意我市城市总体规划。为全面贯彻国务院《批复》,把我市民为经济繁荣、科教发达、设施完善、环境优美的现代城市,现将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坚定不移地贯彻国务院《批复》

国务院《批复》指出:“成都市是四川省省会,西南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这是对我市城市性质的高度概括,是确定我市未来经济和社会发展格局,建设新成都的重要指南。各级政府和部门一定要深入学习、贯彻《批复》精神,紧抓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城市(镇)化战略历史机遇,高度重视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充分认识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龙头”地位,严格实施城市总体规划,优化城市用地结构、空间布局和产业结构,努力推进我市追赶型、跨越式发展。

二、调整城市布局,推动城市向东向南发展

控制大城市规模,调整城市布局结构,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合理用地。城市布局要由单中心圈层式向多中心组团式转变,城市发展要由“摊大饼”式简单扩张向重点为东南方向发展转移,推动城市新区和副中心尽快形成,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高度重视城市向东向南发展战略,树立全市一盘棋思想,在项目和资金安排、基础设施建设、建设用地指标配置及政策措施等方面向城市东、南部倾斜;制定切实措施控制、引导城市向西、北部开发。高新西区是经国家有关部委正式批准的新的经济发展区域。建设好高新西区,对成都市产业结构调整,对全市经济发展产生很大推动作用。要高起点、高标准编制城市各类规划,丰富总体规划内容,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塑造现代城市新形象。

三、优化市域城镇体系结构,加大对区(市)县规划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

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我市城镇职能结构分为中心城?卫星城?县(市)域中心城镇?中心镇?一般建制镇五级。各区(市)县到2002年要完成区(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2003年完成建制镇规划,2002年完成卫星城和城市规划区内省级以上(含省级)开发区及国家级试点小城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城乡一体化战略要求,重点搞好龙泉、华阳等周边卫星城镇建设,加强中心城与周边卫星城的快速通道建设,逐步形成以中心城为核心、中小城市为主体、小城镇为基础的市域城镇体系,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是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务院《批复》确定的3260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一切建设用地和建设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为确保规划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将全市分为三个规划管理层次(区域),其中第一、二层次(区域)属城市规划区范围。

第一层次为五城区(含高新区)行政辖区、双流航空港以及外环路周边有关区(县)伸入外环路(含外侧500米生态保护带)内的区域。该区域由市规划管理局直接管理。

第二层次为第一层次以外属于3260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青白江区、龙泉驿区、新都县、郫县、温江县区域和双流县北部地区。该区域按以下要求实行备案管理:一是各区、县要按时限编制完成各类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规划编制任务将纳入市政府目标任务,进行统一考核。各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依据批准的规划,审批核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照。二是市规划管理局要加大对区、县规划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研究制定建设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对该区域建设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凡该区域中卫星城、省级以上(含省级)开发区、国家级试点小城镇的建设项目,有关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须在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和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市规划管理局备案。该区域其他地区的建设项目,有关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须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情况以表格形式报送市规划管理局备案。市规划管理局应根据各区(县)已获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对报送备案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核。凡与批准的规划不符合的,市规划管理局要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及时通知有关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书面处理意见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须将处理结果报市规划管理局。对拒不报送备案及处理结果的,由市规划管理局向市人民政府汇报,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第三层次为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邛崃市、大邑县、新津县、金堂县、蒲江县区域以及双流县南部地区,按现行规定实施规划管理,同时市规划管理局要加强业务指导和执法检查。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城总体规划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并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和总体规划进行规划管理。

四、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兼顾一般,集中力量建设一批重点工程。

当前要严格保护、控制中心城基础设施用地,加强以道路交通为重点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和轨道交通,完善城市路网系统,改善中心城交通状况,提升城市综合保障能力。

成都是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文殊院、大慈寺、宽窄巷子等历史文化保护区、武侯祠、十陵、北郊历史文化风景区以及府南河沿线历史文化风光带的保护、建设与利用。控制旧城区建筑高度和建筑密度,防止市中心区过度开发,保持古城传统格局和风貌特色。加强城市景观、建设风格研究、设计,大力发掘蜀文化,努力形成以蜀文化为特色的川西平原城市风貌。

五、加大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力度,重视城市绿地建设,切实保护、改善生态环境

按照国务院《批复》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优化城市用地结构和产业结构,加大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力度,有计划地实施污染企业关、停、并、转、迁。当前要做好城市东郊工业区和沙河综合整治的规划编制工作,积极推动东郊工业区结构调整,逐步将东郊建成城市综合功能区。

切实加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建设,重点解决市中心区公共绿地少、分布不均问题,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居住环境。要建设以沿河绿地为纽带、市级公园为主体、居住区及居住小区绿地为基础,点、线、面结合的公共绿地和沿河道、放射方向交通走廊的楔入绿地共同构成的城市绿地。

六、加强领导,依法管理,严格实施城市总体规划

国务院批准的《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是我市城市规划、建设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具有法规的权威性,必须坚决地加以贯彻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要采取有力措施执行《成都市禁止违法建设管理规定》,依法坚决查禁各类违法建设;违法建设的查禁要同各区(市)县工作目标挂钩,纳入目标管理。进一步健全城市规划法规体系,完善规划审批程序,充分发挥市规划委员会及其专家组的作用。

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城乡规划管理工作,重视规划管理机构和队伍的建设,切实保证规划工作经费。要大力宣传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法律法规,使全体市民充分认识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对实现我市跨越式发展目标的重大意义,努力形成全社会奠定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的意识。驻蓉各单位要模范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城市规划,齐心协力,努力奋斗,把成都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附件:《成都市规划管理第二层次区域建设项目备案管理试行办法》。

○○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成都市规划管理第二层次区域建设项目备案管理试行办法

为实施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加强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用地和建设活动的规划监管工作,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 国务院关于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意见的通知》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备案范围

成都市规划管理第二层次区域,指地处外环路以外且属于3260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的青白江区、龙泉驿区、新都县、郫县、温江县区域以及双流县北部地区(不含双流航空港)。

在成都市规划管理第二层次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向市规划管理局备案。

二、备案要求

(一)第二层次区域内卫星城、省级以上(含省级)开发区、国家级试点小城镇的建设项目的备案,分为如下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备案。各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三个工作日内,须向市规划管理局备案,并报送如下材料: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及规划设计条件;

2、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控制线及区位图。

第二阶段: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备案。各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五个工作日内,须向市规划管理局备案,并报送如下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2、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图一套。

(二)第二层次区域内其他地区的建设项目,各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用表格的形式按区(县)、镇、乡分类,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审批情况向市规划管理局备案(采用电子邮件方式)。表格内容应包括:建设名称、建设地址、项目性质、用地规模、建筑面积。

三、监管措施

(一)各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依据已获批准的规划,审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规划管理。

(二)对各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备案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规划管理局应根据各区(县)已获批准的规划,进行严格审查、核对。凡与已批准的规划不符合的,市规划管理局要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及时通知各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三)各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市规划管理局书面处理意见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须将处理结果报市规划管理局。

(四)对不报送或者不按时报送备案及处理结果的,市规划管理局应当通知报送机关,限期报送;拒不报送的,由市规划管理局向市人民政府汇报,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发证 睚。

(五)市规划管理局要采取抽查等形式,对第二层次区域内的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六)各区、县使用的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一书两证”证照,由市规划管理局统一编号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