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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2021)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1-05-07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吉林省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促进科技创新平台高质量发展,提升创新平台服务科技、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现将《吉林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21年5月6日


吉林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吉林省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创新平台)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促进科技创新平台高质量发展,提升创新平台服务科技、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划、重点任务,以及科技创新发展需求建设的研发类科技创新平台,包括依托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建设的吉林省创新发展战略研究中心、吉林省重点实验室(含吉林省实验室、吉林省野外观测研究站)、吉林省科技创新中心、吉林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和吉林省国际科技合作平台等平台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创新平台是吉林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科技、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旨在大力推动科技创新发展战略研究、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国际科技合作协同创新。各类别平台间既相对独立,又互为支撑,形成布局合理、定位清晰、管理科学、开放共享、多元投入、动态调整的创新平台建设发展体系。努力把创新平台打造成创新人才与团队的摇篮,引领创新未来的先导,科技自主创新的源泉,成果转移转化的枢纽,国际化发展的前沿阵地。

  第四条 创新平台设立与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顶层设计、因需设立原则。以国家和省科技创新发展目标和战略需求为导向,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加强顶层设计、统筹布局,遵循科技创新规律,有计划、有重点地谋划建设。创新平台的设计要紧密结合我省实际,充分体现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性,防止盲目建设。

  (二)质量优先、规模适度原则。以建设质量为核心,以条件保障能力为约束,科学规划每一类别平台的数量、规模,禁止盲目扩张数量、忽视质量。根据各类别平台实际建设发展情况,限定数量规模,突出重点,加大对优秀平台的支持力度。

  (三)动态管理、开放共享原则。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评估评价机制,强化绩效考核和动态管理,确保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强化协同创新,推进开放共享,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建立开放型的引人和用人机制。

  (四)分类管理、“一体一牌”原则。强化分类管理、分类支持。加强各类别创新平台的功能和领域布局,注重相互衔接,避免重复设立、定位不清。同一研究团体不能同时兼设两个类别及以上的平台(国际科技合作平台除外)。

  (五)放权放活,信任前提原则。以信任为前提,强化放权放活、激发创新活力,努力实现科技自立自强。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创新平台的组织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创新平台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扶持政策。

  (二)编制创新平台的建设指南。

  (三)负责创新平台的增设、调整和撤销,监督和指导创新平台的建设和运行。

  (四)组织开展考核评估,并根据考核评估结果择优支持、适时调整和淘汰摘牌。

  (五)核准依托单位对创新平台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及成员的聘任。

  (六)其他事项。
  第六条 各市(州)、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和推荐单位是创新平台的归口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落实创新平台扶持政策措施,规范管理流程。

  (二)推荐属地单位、所属机构申报创新平台,组织开展申报、审核等工作,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三)协助做好创新平台的年度报告、重大事项调整、考核评估等管理工作。

  (四)其他事项。
  第七条 创新平台依托单位是创新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申报创新平台,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二)制定创新平台建设规划,明确建设方向及重点任务。

  (三)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与管理机制,促进创新平台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

  (四)为创新平台建设、运行和发展提供人员、设施、经费及其他方面的保障。

  (五)组建创新平台管理团队,聘任创新平台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以及科研助理。

  (六)加强创新平台人才团队建设,培育、培养和引进相关领域国际化、高层次创新人才和管理人才。

  (七)加强作风学风建设,为创新平台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宽松的学术氛围。

  (八)向组织管理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评估材料,主动报告重大事项。

  (九)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研究确定创新平台名称、研究方向等重大事项调整意见。

  (十)认真落实各项政策,创新管理体制和机制,激发平台创新活力。

  (十一)加强科研诚信及伦理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科研氛围。

  (十二)其他事项。


 第三章 平台类别

  第八条 吉林省创新发展战略研究中心

  吉林省创新发展战略研究中心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科技服务机构组建,是面向经济社会重大创新发展战略问题,推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推动吉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智力支持的高端智库平台。分为综合类和领域类两个类型。综合类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加快落实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重大战略部署,聚焦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方向和任务,开展跨领域、跨学科协同研究与开放合作,提出综合性对策建议,为推动吉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决策咨询服务。领域类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是面向吉林全面振兴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参与国内外竞争的细分关键领域,聚焦领域、行业发展重点方向和任务,开展创新战略对策建议研究,为提升我省重点产业或领域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第九条 吉林省重点实验室(含吉林省实验室、吉林省野外观测研究站)

  吉林省重点实验室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具有相当规模、较强创新能力的企业建设,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原始创新和学科交叉融合,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开展高层次学术交流与合作的基础科学研究平台,其主要任务是面向国家和我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需求,聚焦原始创新能力提升和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开展前瞻性、创新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吉林省实验室是具有国际和国内重大影响力的一流创新高地,其主要任务是面向国家战略和吉林需求,坚持前瞻引领,突出原创导向,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任务,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开发研究,解决重大科学问题,突破核心关键技术,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成为产业技术创新的源头支撑。

  吉林省野外观测研究站是省重点实验室的有机组成部分,通过长期野外定位观测获取科学数据,开展野外科学试验研究,加强科技资源共享,为科技创新提供基础支撑和条件保障。
  第十条 吉林省科技创新中心

  吉林省科技创新中心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科技型企业组建,面向我省行业、产业发展需求,以开展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成果转移转化及应用示范为目的的技术开发与应用平台。分为综合类、专业类、跨区域合作类、厅地共建类四个类型。其主要任务是整合创新资源,促进科技成果中试熟化,加快技术成果示范应用,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产业化。
  第十一条 吉林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吉林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依托省内临床医疗机构组建,面向全省乃至全国疾病防治需求,以开展临床研究、协同创新、学术交流、人才培养、成果转化、推广应用为目的的临床医学研究平台。其主要任务是紧密围绕相关领域疾病防治的重大需求和临床研究中存在的共性技术问题,开展临床研究与应用,不断增强临床医学科技创新能力,为我省临床诊疗水平的整体提升提供有力支撑。
  第十二条 吉林省国际科技合作平台

  吉林省国际科技合作平台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园区和科技型企业组建,是面向世界科技前沿、利用全球科技资源,开展国际人才交流与技术合作,实现国际先进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培育国际化人才队伍的科技合作平台。包括吉林省国际科技合作重点实验室、吉林省国际联合研究中心两个类型。吉林省国际科技合作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汇聚国际、国内高端技术人才,开展世界科技前沿领域合作研究,突破关键技术瓶颈,提升我省科技国际影响力;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培育我省国际化人才队伍,针对国际先进、应用技术开展联合研发,服务我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章 基本条件

  第十三条 吉林省创新发展战略研究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科技服务机构等,依托单位为企业的,须在吉林省内注册2年以上(含2年);

  2.依托单位能够为研究中心提供科研场所、办公设备、学术交流平台、成果转化渠道、信息采集分析系统等。拥有长期稳定的经费来源和保障能力,具备承接重大项目的条件与能力,依托单位每年应给予研究中心稳定的经费投入;

  3.具有稳定的研究队伍,相关领域专业研究人员应超过10人,其中高级职称或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不低于50%;

  4.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应研究基础扎实、研究方向聚焦,富有创新精神,具有前瞻性、重大性、应急性和储备性决策研究能力,在相关行业和领域具有明显的专业优势和行业影响力;相关企业近2年应承担或完成过省市党政机关委托的重大项目,在申报领域具有领先优势,且研究成果获省级以上领导批示或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采纳应用,对行业和领域发展具有引领作用。
  第十四条 吉林省重点实验室(含吉林省实验室、吉林省野外观测研究站)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托单位为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具有相当规模、较强创新能力的企业;

  2.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有相对集中的科研场地和开展相关领域研究的科研仪器设备以及稳定的经费投入;

  3.拥有高水平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科研团队。固定在职研究人员应不少于15人。实验室负责人及团队成员近3年内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5项;

  4.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和规范有效的管理运行制度;有明确的目标定位和发展规划,能发挥学术引领作用,具备承担国家、省级重大科研任务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实验室整体科研水平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5.企业重点实验室应具有明确的技术创新发展战略,持续从事应用基础研究、共性关键技术研究3年以上,对行业或产业发挥带动辐射作用。申报单位应为吉林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6.吉林省实验室除满足吉林省重点实验室基本条件外,应在评估中结果为优秀等次,或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和吉林需求,通过整合在运行省重点实验室组建,省实验室批建后,撤销原省重点实验室;

  7.野外观测研究站依托省重点实验室组建,重点实验室负责日常管理,建设规划目标明确,方案具体、可行且依托单位已筹措到野外台站建设资金,并已具备建站所需相应基础设施条件。已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也可独立申报建设。
  第十五条 吉林省科技创新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托单位为在吉林省内注册3年以上(含3年)的企业;

  2.基本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试验任务和服务的能力;为创新中心提供充足的实验场地和专用科研仪器设备;

  3.研究开发人员20名以上,其中高级职称或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不低于30%;

  4.原则上依托单位每年应给予创新中心稳定的经费投入(用于支持科研项目开展及中心运行维护)和必要的科研仪器设备投入;

  5.拥有一定数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或专有技术,并发生技术转让(转化);

  6.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和规范有效的管理运行制度;有明确的目标定位和发展规划,具备承担国家、省级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
  第十六条 吉林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托单位为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三级甲等医院;

  2.具备固定的临床研究专用场所、设施以及专用建设经费等必备条件,以及稳定的经费投入;

  3.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优势明显,人才队伍结构合理,固定在职人员不少于15人。负责人近5年在申报领域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并取得标志性成果;中心负责人及团队成员近3年内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5项,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4.在申报领域学术影响和诊疗技术方面位居省内领先,国内先进水平。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和规范有效的管理运行制度。
  第十七条 吉林省国际科技合作平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吉林省国际科技合作重点实验室

  1.依托单位为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具有相当规模、较强创新能力的企业,依托单位为企业的,须在吉林省内注册3年以上(含3年);

  2.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有相对集中的科研场地和开展相关领域研究的科研仪器设备以及稳定的经费投入;

  3.拥有高水平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科研团队。固定在职研究人员应不少于15人。实验室负责人及团队成员近3年内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5项;

  4.具有良好的技术创新储备,并在国内外具有突出的研究优势,面向多个自然科学领域,鼓励多学科交叉,瞄准世界科技前沿领域;

  5.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和规范有效的管理运行制度;有明确的目标定位和发展规划,具备承担国家、省级重大科研任务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实验室整体科研水平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6.在政府间双边、多边科技合作协定的框架下开展合作,合作内容符合国家发展战略、国家和省科技发展规划和重点领域,并符合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7.具有长期、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关系和基础,合作密切,并已与多个国家的科研机构签订国际合作研究协议,能与国外科研机构联合建立国际合作创新机构;促进吉林高水平开放,对我省国际科技合作创新和产业发展起到支撑和引领作用。

  (二)国际联合研究中心

  1.依托单位为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园区和科技型企业,依托单位为企业的,须在吉林省内注册3年以上(含3年);

  2.具有独立开展国际科技人才交流与技术合作的条件,有相对集中的科研场地;

  3.具有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研究开发人员20名以上;

  4.在政府间双边、多边科技合作协定的框架下开展合作,主要面向我省科技创新发展重点领域,瞄准国际先进技术、实用技术,并符合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5.具有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已与国外多个研发机构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签订多项国际合作协议;

  6.对本地区、本领域或本行业国际科技合作的发展具有示范和带动作用。
  第十八条 各类别创新平台依托单位科研作风学风建设良好,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科研诚信问题。拟建创新平台固定人员五年内没有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九条 各类别创新平台其他特殊条件在筹建通知中加以明确。


 第五章 平台增设

  第二十条 增设动议。根据国家和省重大发展战略、国际国内科技发展新形势,我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重要工作部署和未来规划布局,经充分调研、谋划、论证,提出创新平台增设的领域、学科、方向、目标,形成筹建建议。
  第二十一条 自评申报。省科技厅发布筹建通知。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登录吉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在规定时间申报。
  第二十二条 审核推荐。各市(州)、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和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审核通过的提出推荐意见,报送省科技厅。
  第二十三条 形式审查。省科技厅对自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论证环节。
  第二十四条 评审论证。包括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现场考察等多种形式。省科技厅提出评审和现场考察标准和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根据评审论证意见组织专家现场考察。
  第二十五条 平台筹建。省科技厅根据评审论证及现场考察成绩,择优批准筹建,并指导、调度依托单位筹建工作,筹建期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
  第二十六条 批准建设。筹建期满后,依托单位出具关于组建创新平台管理机构的文件并组织申报,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评审和现场考察标准和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根据评审论证意见视情选择部分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察。将符合建设条件的平台列入计划,批准建设。
  第二十七条 结果公示。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评审论证意见及现场考察情况,将批准建设结果在省科技厅网站公示。
  第二十八条 发布名录。省科技厅对公示无异议的创新平台,按年度统一发文公布吉林省科技创新平台名录。


 第六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完善组织架构。创新平台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1人,科研助理1人及其他人员若干名,负责创新平台的日常工作。主任及科研助理均为固定人员,由依托单位聘任,其他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本单位及正式聘(任)用的研究人员(含博士后)、试验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客座研究人员、访问学者、研究生。

  创新平台设立学术委员会,由依托单位聘任,报科技厅核准备案。学术委员会是创新平台的学术指导机构,负责审议创新平台发展战略、目标及研究方向定位,重大科研任务、重要学术活动以及年度报告和工作计划等。学术委员会主任应聘请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且为本领域具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影响力的知名专家。学术委员会委员应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9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全体会议实到人数应不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一位专家不得同时担任三个以上创新平台的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条 制定规章制度。创新平台应重视和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科研诚信、人才引进与培养、重大事项报告、科研工作及原始科研数据档案管理、勤勉尽责、访问学者、开放课题、年度报告及大事记等制度。
  第三十一条 营造科研氛围。创新平台要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努力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甘于寂寞、潜心研究的良好学术氛围。切实落实好自主权下放、减轻科研工作者负担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二条 推动仪器设备共享。财政资金购置的科研仪器设备按规定纳入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共享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创新平台申报与考核的重要指标,引导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开放共享。鼓励自有资金购置的科研仪器设备,面向社会开放服务。
  第三十三条 促进开放合作。加大开放力度,加强产学研联合创新和协同创新,开展学术交流和产学研对接活动,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开展合作研究。
  第三十四条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创新平台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创新平台名称。
  第三十五条 服务地方发展。紧密结合吉林省发展实际,为吉林省高质量发展提供智库支持和科技支撑。
  第三十六条 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创新平台每年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省科技厅对年度报告进行审核。年度报告作为创新平台日常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七条 实行考核评估制度。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创新平台进行定期评估,评估周期原则上为3年,包括自评、专家评估、现场考察等形式。评估结果作为择优支持、适时调整、淘汰摘牌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实行国家创新平台培育制度。根据创新平台评估结果,结合重点领域规划布局,培育和推动国家创新平台建设。
  第三十九条 实行重大事项调整备案制度。创新平台需要更名、调整创新平台主任或学术委员会及主任、合作单位或参加单位、研究方向等应报省科技厅核准备案。
  第四十条 淘汰摘牌制度。管理部门可采取设定淘汰比例或末位淘汰的方式对发展不良的创新平台进行淘汰摘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淘汰摘牌: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重大处罚的;

  (二)违反财务、宣传和保密规定,情节严重的;

  (三)违背科研诚信,科技伦理规范,弄虚作假或提供虚假材料和不真实数据的;

  (四)不接受或不配合省科技厅开展检查、考核、评估、监督等工作的;

  (五)无特殊情况未按要求提交年度报告的;

  (六)考核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

  (七)依托单位不能保障创新平台正常运行的;

  (八)依托单位自行要求撤销摘牌的;

  (九)其他原因。


 第七章 支持措施

  第四十一条 对运行良好的创新平台,重点支持培育,择优推荐申报建设国家级平台。
  第四十二条 视平台类型、实施主体、领域方向、建设(运行)成效、盈利预期(状况)不同,采取择优立项、适当补助等方式支持。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创新平台统一中文名称格式为:吉林省+专业技术领域+创新发展战略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实验室/科技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际科技合作重点实验室/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等。

  英文名称为:Jilin Provincial+Innovation Strategy Research Center of XXX/ Key Laboratory of XXX/Laboratory of XXX/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Center of XXX/ Clinical Medicine Research Center of XXX/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Key Laboratory of XXX/ International Joint Research Center of XXX.
  第四十四条 创新平台应恪守科研诚信原则,科研诚信管理、惩戒处理等参照《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吉科发规〔2019〕257号)和《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惩戒处理实施办法》(吉科发规〔2019〕192号)执行。
  第四十五条 涉及平台相关筹建、批建、考核、评估、补助等具体管理事项,省科技厅商省财政厅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吉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吉科发基〔2019〕341号)《吉林省科技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吉科发资〔2019〕174号)《吉林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吉科发社〔2018〕171号)《吉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吉科外字〔2018〕2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