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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2011)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担保融资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7-04-08

中科园发〔201140

各园(产业基地)管委会、专业园专业基地,中关村各高新技术企业、相关金融机构、中介机构: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担保融资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已经我委2011年第17次主任专题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宣传、落实工作。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担保融资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点企业通过担保融资实现快速发展,完善和规范有关扶持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国务院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0)的批复》(国函〔201112)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担保融资扶持资金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担保融资业务(发行企业债券、信托计划、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直接融资产品除外),应当由与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合作的担保机构实施。“合作担保机构”在中关村管委会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合作的担保机构 为企业提供的票据担保、合同履约担保等统一纳入政策支持的范围。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瞪羚”企业、留学人员创业企业,以及依据本办法确认的其他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本办法支持的“瞪羚”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

     ()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的会员;

     ()企业的年总收入规模在人民币1,000万元至人民币5亿元之间。其中,年总收入在人民币1,000万元至人民币5,000万元之间,收入增长率达到20%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年总收入在人民币5,000万元至人民币1亿元之间,收入增长率达到10%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年总收入在人民币1亿元至人民币5亿元之间,收入增长率达到5%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

  第六条 本办法支持的留学人员创业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

     ()企业创办时间在五年以内,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归国留学人员;

     ()一名或多名留学人员出资人的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50%以上,其中现金部分不低于人民币25万元;

     ()使用中关村企业标准征信报告;

  第七条 注册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经有关部门确认的软件外包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且已加入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的,可申请得到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措施的支持。

  第八条 最近一个年度的信用等级在BB级别以上(BB-)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信托计划、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直接融资产品,可申请得到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措施的支持。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九条 合作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的,实行快捷担保审批程序,简化反担保措施,担保机构执行0.3%的评审费率和不超过2%的担保费率。

  第十条 合作银行实施快捷贷款审批程序,可根据自身的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在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各自制定上浮标准,但上浮幅度不得超过基准利率的20%

  第十一条 中关村管委会为实际贷款期限在3个月以上,并按期还本付息的瞪羚企业、软件外包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一定比例提供贷款贴息,贴息比例与企业的“星级”对应关系如下:

  一星级企业贴息比例为20%;二星级企业贴息比例为25%;三星级企业贴息比例为30%;四星级企业贴息比例为35%;五星级企业和百家创新型企业贴息比例为40%。企业信用“星级”评定标准参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信用星级评定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047)执行。

  第十二条 中关村管委会给予获得担保融资的留学人员创业企业50%的贷款贴息,并按1%的担保费率给予企业担保费补贴。

  第十三条 留学人员创业企业申请的担保融资用途为流动资金,单笔申请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期限为一年以内()。对管理规范、具有较好成长性的留学人员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适当提高担保融资额度和延长担保融资期限,但最高额度不超过300万元,最长期限不超过两年。

     ()确有较大规模的贷款需求;

     ()至少申请过一次担保融资,并且还款记录良好;

     ()担保融资额度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60%

  第十四条 “瞪羚”企业、软件外包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每年享受上述补贴支持的最高累计担保融资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第十五条 对于企业的同一笔贷款最多享受3年的补贴支持,对单个企业的年度担保贷款利息补贴和担保费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六条 企业的同一笔担保融资只能申请一种方式的贴息和贴保费支持。

  第十七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信托计划、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直接融资产品,中关村管委会给予社会筹资利息30%的补贴。对于企业的同一笔直接融资项目,最多享受3年的补贴支持,对单个企业的年度直接融资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四章 企业支持资金申请和受理

  第十八条 “瞪羚”企业名单由中关村管委会根据企业上报统计数据和“瞪羚”企业条件,于每年5月份统一确定,并由中关村管委会网站(www.zgc.gov.cn)向社会公开发布。当年新名单未发布前按上年度“瞪羚计划”企业名单执行。

  留学人员创业企业由中关村管委会确认;软件外包企业以北京市商委同意,加盖北京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促进中心印章的软件出口企业绿色通道企业推荐表为准;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经北京半导体行业协会年检合格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为准,每年公布和更新一次。

  第十九条 企业通过担保机构从银行获得贷款,中关村管委会委托合作的担保机构,集中受理企业的贷款贴息和贴保费申请。企业发行直接融资产品,中关村管委会委托为企业办理直接融资业务的经办担保机构或者负责项目组织的其他经办机构,集中受理企业的直接融资社会筹资利息补贴申请。

  第二十条 企业应在按时还本付息后半年内提出补贴申请,逾期不再受理。超过一年的贷款或直接融资产品,每年可以受理一次。

  第二十一条 企业通过合作担保机构或经办机构向中关村管委会申请贴息和贴保费支持时,应向合作担保机构或经办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证书复印件(限于软件外包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企业信用星级证书复印件;

     ()企业信用等级证明材料(限于申请直接融资产品补贴时)

     ()《企业担保融资贴息和贴保费申请报告》(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企业担保融资贴息审批表》;

     ()企业担保融资利息单和担保费单据复印件或企业兑付社会筹资利息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

     ()中关村管委会及合作担保机构或经办机构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以上所提交资料是复印件的,需加盖企业公章。申请补贴的企业应承诺上述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

  第二十二条 合作担保机构或经办机构代企业向中关村管委会申请贷款贴息和贴保费资金支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代企业贴息和贴保费申请报告》(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代企业贴息详情汇总表》;

     ()中关村管委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有关申请表应注明“瞪羚计划”、“软件外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留学人员创业企业”、“直接融资产品”等类别。

  合作担保机构或经办机构负责审核、汇总上报企业贴息、贴保费等申请资料,对相关资料原件进行留存,并对上报资料准确性负责。在必要的情况下,中关村管委会有权随时抽检。

  第二十三条 中关村管委会收到上述材料并审核完毕后,将利息和保费补贴拨付给合作的担保机构或经办机构,由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逐一向申请企业进行拨付。

第五章 合作担保机构费用补贴标准及受理

  第二十四条 为鼓励合作的担保机构为示范区“瞪羚”企业、留学人员创业企业、软件外包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提供担保融资服务,中关村管委会根据其提供贷款担保的规模,每年给予新增担保额的0.25%的担保补贴,担保期限少于8个月的担保额,减半计入当年应补贴担保总额。合作的担保机构为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信托计划、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直接融资产品提供担保,其担保金额计入当年补贴担保总额中。对每家担保机构的年度补贴额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二十五条 合作的担保机构申请补贴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担保补贴支持资金申请报告》;

     ()《企业担保融资明细表》;

     ()中关村管委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六条 中关村管委会收到担保补贴申请材料并审核完毕后,将担保补贴资金拨付给合作的担保机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合作担保机构应定期向中关村管委会报送《中关村国家自主示范区担保融资项目情况季度报表》。

  第二十八条 企业在申请担保融资及补贴时提供虚假资料的,在贷款银行、担保机构或经办机构对其追偿的基础上,中关村管委会今后不再受理其相关公共政策支持申请。

  第二十九条 合作担保机构或经办机构在申请担保补贴、代企业申请贴息贴保费时弄虚作假的,责令退回相应补贴款,同时取消合作机构资格,中关村管委会今后不再受理其相关公共政策支持申请。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101日起实施,原《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担保融资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0928)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