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园发〔2014〕41号
各分园(产业基地)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已经我委2014年第19次主任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4年9月1日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营造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良好的创业投资环境,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加快推动科技创新与社会资本紧密结合,促进创新创业企业发展,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意见》(京政发〔2012〕23号),《中关村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创新引领工程(2013-2015)》(中示区组发〔2012〕2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4〕12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关村示范区天使投资支持资金包括天使投资风险补贴资金和天使投资引导资金。
第三条 天使投资风险补贴资金是指对在中关村示范区开展天使投资的天使投资机构,根据其投资于中关村示范区企业的实际投资额,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天使投资引导资金是指主要依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运作,通过参股方式设立天使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天使基金)支持中关村示范区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五条 中关村示范区创业投资支持资金包括创业投资风险补贴资金和创业投资引导资金。
创业投资风险补贴资金是指对在中关村开展创业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和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统称创业投资企业),根据其投资于中关村示范区初创企业的实际投资额,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的专项资金。
创业投资引导资金是指用于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创投基金),通过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使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向中关村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高科技高成长创业企业的专项资金。
本文所指创投基金包括以下四类:
(一)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与知名社会创业投资机构共同发起设立的,重点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和开展行业并购的创投基金;
(二)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与“641”产业领军企业、产业技术联盟等共同发起设立,重点投资中关村示范区重大产业化项目以及开展产业并购的创投基金;
(三)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与中关村科学城重点高校院所等机构共同发起设立,重点投资于中关村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的创投基金。
(四)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与知识产权运营公司或代理公司等共同发起设立,重点对中关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知识产权进行投资孵化的创投基金。
第六条 中关村示范区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支持资金从中关村示范区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并实行总额控制。
第二章 天使投资支持资金补贴对象和标准
第一节 风险补贴资金
第七条 申请天使投资风险补贴资金的天使投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关村管委会备案具备申请风险补贴的资格,其中对于委托专业天使投资管理公司进行投资的,只对相应的天使投资管理公司进行风险补贴。
1.在北京注册,专业从事天使投资业务活动的天使投资机构;
2.注册资本金为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或受托管理的天使投资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3.运作规范,具有科学合理的项目评估标准、投资决策程序及激励约束机制;
4.投资于成立不满3年(生物医药领域企业不满5年)的中关村示范区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累计投资额的70%;
5.至少有3名具备2年以上天使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核心管理团队受托管理资金累计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所投资企业为中关村示范区企业,且从企业设立之日起到企业与天使投资机构签订投资协议之日止,不超过3年;所投资企业属于生物医药领域的,从企业设立之日起到企业与天使投资机构签订投资协议之日止,不超过5年。
(三)已完成实际投资,即投资资金已投入中关村示范区被投资企业,并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在中关村管委会备案的天使投资机构,可利用自有资金或利用其受托管理资金以委托人的名义,对中关村示范区企业进行投资;通过特殊目的公司采用返程投资方式对中关村示范区企业进行投资的,该投资等同于天使投资机构对中关村示范区企业进行投资。
第八条 天使投资风险补贴资金原则上补贴金额不超过该天使投资机构上一年度投资于中关村示范区企业总投资额的15%,单笔补贴最高不超过45万元人民币,且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50万元人民币。对投资中关村管委会审定的前沿技术项目的天使投资机构,根据其投资额度,单笔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第二节 天使投资引导资金
第九条 申请合作设立并管理天使基金的天使投资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为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或受托管理的天使投资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具有良好的风险评估标准、投资决策程序及激励约束机制;
(三)管理团队至少具有3名2年以上天使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人员;
(四)具备良好的服务所投资企业的专业能力。
第十条 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在每家天使基金中的出资比例不得高于该天使基金资本总额的30%,且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天使基金投资应遵循以下运作原则:
(一)不得投资于合伙企业;
(二)不得投资于其他投资型企业;
(三)投资于成立不满3年(生物医药领域企业不满5年)的中关村示范区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天使基金资本总规模的70%。
(四)天使投资管理机构或管理团队需参与天使基金的出资。
(五)天使基金应在银行开立专门账户托管资金,且闲置资金原则上只能以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产品等安全方式进行管理。
(六)天使基金原则上不得将资金用于以下用途:
1.不得从事下列业务: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贷款、拆借;期货及金融衍生品交易;抵押和担保业务;房地产投资;主管部门禁止从事的其它业务;
2.不得对已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但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天使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七)天使基金运作中的以下重大事项应经受托管理机构在内的多数以上出资人代表同意,并在基金章程中约定:
1.天使基金管理人的选定和更换。
2.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
3.涉及与天使投资无关的业务。
(八)天使基金出售所持有的股份或权益后所得的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不得用于再投资。
(九)天使基金应通过协议约定投资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十)天使基金经营期限届满时,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
(十一)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的总体收益包括资金利息、参股天使基金的股权分红、参股天使基金的股权转让收益及参股天使基金清算收益等。
第十二条 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应当专户管理,不得直接从事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第三章 创业投资支持资金补贴对象和标准
第一节 风险补贴资金
第十三条 申请创业投资风险补贴资金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关村管委会备案具备申请风险补贴的资格,其中对于委托专业创业投资管理公司进行投资的,只对相应的创业投资管理公司进行风险补贴。
创业投资机构需符合下列条件:
1.在北京注册,专门从事创业投资业务活动的创业投资公司及创业投资管理公司;
2.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或受托管理的创业投资资金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3.公司运作规范,具有科学合理的项目评估标准、投资决策程序及激励约束机制;
4.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科技企业孵化器需符合下列条件:
1.注册在园区,主要为园区科技型创业企业服务的孵化器;
2.运作规范,具有科学合理的项目评估标准、投资决策程序及激励约束机制;
3.至少有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所投资企业为未上市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且从企业设立之日起到企业与创业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之日止,不超过5年;所投资企业属于生物医药领域的,从企业设立之日起到企业与创业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之日止,不超过8年。
(三)已完成实际投资,即投资资金已投入中关村示范区企业,并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在中关村管委会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可利用自有资金或利用其受托管理资金以委托人的名义,对中关村示范区企业进行投资;通过特殊目的公司采用返程投资方式对中关村示范区企业进行投资的,该投资等同于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关村示范区企业进行投资。
第十四条 补贴额度为创业投资企业以货币形式对中关村示范区企业的实际投资额的10%,单笔最高补贴100万元。一家创业投资企业对同一企业投资申请获得的补贴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对一家创业投资企业每年的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五条 已获天使投资风险补贴资金支持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以同一被投资企业申请创业投资风险补贴资金。
第二节 创业投资引导资金
第十六条 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由中关村管委会委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代为出资;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定期向中关村管委会报告。
第十七条 申请合作设立并管理创投基金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投资决策机制、风险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
(二)管理团队至少具有3名从事高新技术企业投资或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人员;具有在高新技术企业投资方面的管理能力和优良业绩;在国际化运作方面具有一定的经验,并具有整合相关资源的能力。
(三)“641”产业领军企业申请合作发起设立创投基金的,应具有一定的收入规模、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产业链整合能力,产业联盟应具备一定的行业话语权和公信力。
(四)中关村科学城重点高校院所等机构申请合作发起设立创投基金的,应综合排名前列、具有一定的科技成果数量和较强的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能力,并可适度放宽有关条件。
第十八条 创投基金应遵循以下运作原则:
(一)每家创投基金的资本总额应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与“641”产业领军企业等共同发起设立的创投基金资本总额应不低于1亿元。
(二)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在每家创投基金中的出资比例不超过该创投基金资本总额的30%。
(三)创业投资管理机构或管理团队需参与创投基金的出资。
(四)创投基金对单个项目的投资上限不超过创投基金资本总额的20%。
(五)创投基金应在银行开立专门账户托管资金,且闲置资金原则上只能以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产品等安全方式进行管理。
(六)创投基金原则上不得将资金用于以下用途:
1.创投基金不得从事下列业务: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贷款、拆借;期货及金融衍生品交易;抵押和担保业务;房地产投资;商业赞助;主管部门禁止从事的其它业务;
2.除并购基金外,不得对已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但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投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3.不得投资于其它创业投资企业。
(七)对于公司制的创投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原则上应派出董事参与创业基金重大事项决策;对于有限合伙制的创投基金,原则上通过协议的相关约定或委派代表实现对创业基金重大事项的管控要求。
(八)创投基金运作中的以下重大事项应经受托管理机构在内的三分之二以上出资人代表同意,并在基金章程中约定。
1.创投基金管理人的选定和更换。
2.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
3.涉及与创业投资无关的业务。
(九)创投基金出售所持有的股份或权益后所得的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不得用于再投资。
(十)创投基金应通过协议约定投资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十一)创投基金经营期限届满时,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
(十二)引导资金的总体收益包括资金利息、参股创投基金的股权分红、参股创投基金的股权转让收益及参股创投基金清算收益等。
(十三)对于资金规模不低于3亿元,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占比不超过10%的创投基金,在遵循市场规律和行业惯例的前提下,可适当调整以上运作原则,具体合作方案由委托管理机构与创投机构约定,报中关村管委会备案后实施。
第四章 支持资金的申请程序
第一节 天使投资风险补贴资金申请程序
第十九条 天使投资机构可持下列文件到中关村管委会委托受理机构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具备申请资格:
1.天使投资机构基本情况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营业资格证明文件;
3.企业章程或其他进行投资和管理的主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评估标准说明,投资决策程序介绍及激励约束机制说明等;
4.企业主要投资管理人员介绍材料,包括三名(含)以上管理人员的从业背景、投资纪录;
5.企业上一年度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6.企业自有投资资金情况的证明文件,天使投资管理公司需提供受托管理投资资金的相关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外文文本的需同时提供中文要点说明并加盖公章);
7.由中关村管委会合作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标准征信报告》(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www.ecpa.org.cn)。
以上所提交材料是复印件的需加盖企业公章。申请补贴的天使投资机构应承诺上述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具备申请天使投资风险补贴资格的天使投资机构,通过中关村管委会网站(www.zgc.gov.cn)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 中关村管委会委托专业机构作为天使投资风险补贴的受理机构。具备申请天使投资风险补贴资格的天使投资机构,持下列文件到委托受理机构申请风险补贴:
(一)中关村天使投资风险补贴申请表;
(二)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天使投资机构与被投资企业其他股东签订的《投资协议》;
(四)被投资企业的入资凭证复印件;
(五)加盖工商局信息中心查询章的中关村示范区被投资企业股东名单(含股东持股比例和持股数额);
天使投资机构采用“返程投资”方式投资境内企业,还应提供其持有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股权的证明文件,以及投资机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和境内被投资企业的关系、投资金额等上述第三款中《投资协议》要点的中文说明。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需加盖企业公章,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第二十一条 受理机构对申请天使投资风险补贴的天使投资机构的投资行为和报送的材料进行核准、确认,出具初审意见,并将符合规定的项目报中关村管委会审核后办理拨款手续。
天使投资机构应在已实际进行投资,即投资资金已投入中关村示范区被投资企业,且在被投资企业已完成工商登记变更的6个月之内提出风险补贴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累计投资额以现金投资资金已投入中关村示范区被投资企业,且被投资企业已完成工商登记变更为限。
第二十二条 已获创业投资风险补贴资金支持的天使投资机构不得以同一被投资企业申请天使投资风险补贴资金。
第二节 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申请程序
第二十三条 天使投资机构申请合作设立并管理天使基金时,应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一)天使投资管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天使投资管理机构投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机制、激励机制的制度文件;
(三)主要管理团队成员的身份证明、履历资料;
(四)天使投资管理机构经营管理业绩的介绍;
(五)天使基金的设立方案(包括经营计划书、天使基金合作协议及委托管理协议要点、资金募集说明书等);
(六)中关村管委会和受托管理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受托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投资评审委员会,对申请管理天使基金的天使投资管理机构及天使基金合作方案进行评审。投资评审委员会由天使投资领域专家和受托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等共同组成,其中天使投资领域专家等外部专家人数应占投资评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申请管理天使基金的天使投资管理机构及天使基金合作方案经投资评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经中关村管委会确认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中关村管委会每年按委托受托管理机构管理的天使投资引导资金总额的1%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委托管理费用,委托管理费用从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到达受托管理机构委托资金专户之日起开始计算,按日计提年底结算,该费用从到达专户的天使投资引导资金中直接支付。
第二十六条 天使基金清算时,基金盈利时,受托管理机构应将全部本金和基金净收益的95%返还给中关村管委会,剩余5%作为对受托管理机构的托管报酬。基金亏损时,受托管理机构应按照出资比例,将管委会投入本金剩余部分返还给中关村管委会。委托机构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将收回的本金和基金净收益继续用于扩大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的规模。
第三节 创业投资风险补贴资金申请程序
第二十七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持下列文件到中关村管委会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具备申请风险补贴的资格:
(一)创业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营业资格证明文件;
(三)企业章程或其他进行投资和管理的主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评估标准说明,投资决策程序介绍及激励约束机制说明等;
(四)企业主要投资管理人员介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三名以上(含三名)管理人员的从业背景、投资纪录;
(五)上一年度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六)创业投资公司需提供自有投资资金情况的证明文件,创业投资管理公司需提供受托管理投资资金的相关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外文文本的需同时提供中文要点说明并加盖公章);
(七)由中关村管委会合作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标准征信报告》(有关信息参阅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网站www.ecpa.org.cn)。
以上所提交材料是复印件的需加盖企业公章。申请补贴的创业投资企业应承诺上述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具备申请风险补贴资格的创业投资企业,通过中关村管委会网站(www.zgc.gov.cn)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 中关村管委会委托中关村创业投资发展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创投)作为风险补贴的受理机构。具备申请风险补贴资格的创业投资企业,持下列文件到受理机构申请获得风险补贴:
(一)中关村创业投资风险补贴申请表;
(二)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三)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其它股东签订的《投资协议》;
(四)被投资企业的入资凭证复印件;
(五)加盖工商局信息中心查询章的园区被投资企业股东名单(含股东持股比例和持股数额);
创业投资企业采用“返程投资”方式投资境内企业,还应提供其持有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股权的证明文件,以及投资机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和境内被投资企业的关系、投资金额等上述第三款中《投资协议》要点的中文说明。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需加盖企业公章,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第二十九条 受理机构对申请风险补贴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和报送的材料进行核准、确认,出具初审意见,并将符合规定的风险补贴项目报中关村管委会审核后办理拨款手续。
第三十条 创业投资企业应在已实际进行投资,即投资资金已投入园区内被投资企业,且被投资企业已完成工商登记变更的6个月之内提出风险补贴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第四节 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申请程序
第三十一条 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申请合作设立并管理创投基金时,应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一)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创业投资管理机构投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机制、激励机制的制度文件;
(三)主要管理团队成员的身份证明、履历资料;
(四)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经营管理业绩的介绍;
(五)创投基金的设立方案(包括经营计划书、创投基金合作协议及委托管理协议要点、资金募集说明书等);
中关村管委会和受托管理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三十二条 受托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投资评审委员会,对申请管理创投基金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及创投基金合作方案进行评审。投资评审委员会由创业投资领域专家和受托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共同组成,其中创业投资领域专家等外部专家人数应占投资评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三十三条 申请管理创投基金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及创投基金合作方案经投资评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评审结果需报中关村管委会备案。
第三十四条 中关村管委会每年按委托中关村创投管理的引导资金总额的1%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委托管理费用,委托管理费用从引导资金到达委托资金专户之日起开始计算,按日计提年底结算,该费用从到达专户的引导资金中直接支付。
第三十五条 创投基金清算时,基金盈利时,受托管理机构应将全部本金和基金净收益的95%返还给委托机构,剩余5%作为对受托管理机构的托管报酬。基金亏损时,受托管理机构应按照出资比例,将管委会投入本金剩余部分返还给中关村管委会。受托管理机构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将收回的本金和基金净收益继续用于扩大引导资金的规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获得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支持资金的单位需按国家相关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对专项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应接受中关村管委会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并配合开展宣传、调研、报送企业信息、提交资金使用效益分析报告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对专项资金使用中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处分。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支持资金的申报单位,除按以上规定处罚外,中关村管委会将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予以通报,并追回已拨付资金,今后不再受理其相关公共政策支持资金的申请,取消与该单位的合作关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原《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业投资风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2〕28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1〕48号)同时废止。本办法中有关天使投资的内容,如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创新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1〕39号)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