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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2011)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金融支持若干措施》的通知
时间:2017-04-08

中科园发〔201137

各园(产业基地)管委会、专业园专业基地,中关村各高新技术企业、相关金融机构、中介机构:

  《关于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金融支持若干措施》已经我委2011年第17次主任专题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宣传、落实工作。

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



关于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金融支持若干措施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政府采购新技术新产品试点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846)、《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行动计划(2010-2012)(京办发〔201015)精神,建立支持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金融综合服务机制,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的新技术新产品应用于首购、订购、首台()重大技术装备试验和示范项目、推广应用(以下简称推广应用),促进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有机结合,特制订以下措施。

  第二条 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具体认定工作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政府采购新技术新产品试点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846)执行。享受本规定支持的企业应是符合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认定范围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承接推广应用项目,凭项目招标文件向中关村合作的担保机构提出投标保函申请;企业中标后,凭中标通知书向担保公司提出履约保函申请;由担保公司及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投标保函或履约保函。

  第四条 企业承接推广应用项目,在银行开立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中关村管委会给予企业保函手续费、评审费、担保费等综合成本20%的补贴。

  第五条 担保机构根据企业签订的项目合同,加快担保审批流程,执行优惠担保费率;银行实行见保即贷;中关村管委会按照银行基准利率给予贷款企业40%的利息补贴支持;按照实际发放贷款的规模给予担保机构0.25%的担保风险补贴,对其补贴额度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年度总额控制。

  第六条 鼓励银行根据企业签订的项目合同,简化操作流程,加快放款时间,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且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不超过基准利率的30%,中关村管委会按照银行基准利率给予贷款企业40%的利息补贴支持;按照实际发放贷款的规模,给予银行2%3%的风险补贴,对其补贴额度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年度总额控制。

  第七条 支持应收账款额较大的企业通过信用保险机构加强信用管理、盘活应收账款、扩大信用销售,支持企业通过应收账款保单向银行获得贷款融资。信用保险机构对企业适度降低承保条件,放宽信用限额;合作银行根据保单适度扩大融资金额,延长融资期限;中关村管委会给予企业50%的资信调查费用补贴、50%的保费补贴,以及按照银行基准利率给予40%的利息补贴支持。

  第八条 支持企业从小额贷款机构获得流动资金贷款,中关村管委会按照银行基准利率给予企业40%的利息补贴支持。

  第九条 支持企业通过发行集合信托计划、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进行直接融资,中关村管委会按照社会筹资利息的30%给予企业补贴。

  第十条 实施对首台()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的保险补贴政策,最高给予80%的保费补贴。具体按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首台()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保险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中科园发〔201135)执行。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取得为科技研发和创新创业服务的设备、器材、研发场所等,中关村管委会对企业融资租赁而发生的融资费用(包括租息和手续费)给予20%的补贴,年度补贴额不超过50万元,企业享受补贴的时限不超过三年。鼓励合作的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担保,中关村管委会给予担保机构担保补贴,补贴额度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年度总额控制。

  第十二条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通过申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直接开展融资租赁业务。鼓励融资租赁公司为中关村企业提供融资租赁业务,中关村管委会按照对中关村企业实际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总额的1%给予补贴,每家机构年度补贴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通过改制上市,借助资本市场做强做大。对企业改制、到中关村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分别给予30万元、60万元、5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支持相关单位采购中关村企业的新技术新产品,采购方为购买中关村企业的新技术新产品而发生的银行贷款,可以按照上述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享受中关村管委会相应的贷款贴息支持。享受贴息的贷款金额不超过采购中关村企业新技术新产品金额的80%,年度贴息额不超过30万元,享受贴息的时限不超过两年。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101日起实施。201111日至2011930日期间,符合本办法试点条件的企业获得的融资支持,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