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园发〔2014〕46号
各相关单位:
《关于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瞪羚重点培育企业发展的若干金融措施(修订)》已经我委2014年第24次主任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4年9月23日
关于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瞪羚重点培育企业发展的若干金融措施(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意见》(京政发〔2012〕23号),以金融创新为着力点,重点支持一批快速增长、创新性强的优质企业发展壮大,从而带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促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瞪羚重点培育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纳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统计范围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征信记录;
(三)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纳入中关村示范区“瞪羚计划”企业名单,连续两年实现销售收入增长,并且复合增长率位于“瞪羚计划”同一收入级别企业的前200名。
2.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评定的四星级(含)以上企业。
3.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
4.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
对于已列入中关村“十百千工程”名单的企业,不再纳入瞪羚重点培育企业名单。
第三条 新增的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评定的四星级(含)以上企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和境内外上市企业,自获得相关资质之日起自动成为瞪羚重点培育企业;原瞪羚重点培育企业纳入中关村“十百千工程”企业的,自列入之日起,自动退出瞪羚重点培育企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定期更新瞪羚重点培育企业名单,并通过中关村示范区网站(www.zgc.gov.cn)对外公布。
第四条 鼓励担保机构为瞪羚重点培育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实行快捷担保审批程序,简化反担保措施。
第五条 鼓励银行为瞪羚重点培育企业提供担保贷款、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并购贷款、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等多种方式的贷款支持,并实行快捷审批程序。各银行可根据申请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贷款利息标准,但享受本措施支持的担保贷款业务的利率上浮幅度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0%,信用贷款业务的利率上浮幅度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
第六条 中关村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为实际银行贷款期限在6个月(不含)以上,并按期还本付息的瞪羚重点培育企业,以年利率6%为基数,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贷款贴息。贴息比例与企业的“星级”对应关系如下:一星级企业贴息比例为25%(初次申请贷款的企业,按照一星级企业贴息标准执行);二星级企业贴息比例为30%;三星级企业贴息比例为35%;四星级企业贴息比例为40%;五星级企业贴息比例为45%。
企业信用“星级”评定标准参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信用星级评定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0〕47号)执行。对单家企业同一类型贷款的年度贷款贴息支持不超过50万元。同一笔贷款的贴息支持不超过3年。
第七条 瞪羚重点培育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企业债券、信托计划、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新型直接债务融资工具融资的,中关村管委会给予企业按票面利率计算的,社会筹资利息30%的补贴。对单家企业年度直接融资的贴息支持不超过50万元。同一笔直接融资业务的利息补贴不超过3年。
第八条 支持瞪羚重点培育企业通过信用保险机构加强信用管理、盘活应收账款、扩大信用销售。信用保险机构对企业适度降低承保条件,放宽信用限额。
第九条 支持瞪羚重点培育企业从小额贷款机构获得流动资金贷款。中关村管委会为按期还本付息并符合条件的企业,以年利率6%为基数,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贷款贴息,补贴比例参照第六条执行。对单家企业小额贷款业务年度贴息支持不超过30万元。同一笔小额贷款的利息补贴不超过1年。
第十条 鼓励瞪羚重点培育企业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取得为科技研发和创新创业服务的设备、器材等。中关村管委会对企业融资租赁而发生的融资费用(包括租息和手续费)给予20%的补贴;对单个企业年度补贴不超过50万元。企业享受补贴时限不超过3年。鼓励融资租赁公司为中关村企业提供融资租赁业务,中关村管委会按照融资租赁公司每年新增业务总额的1%给予补贴;纳入机构补贴总额的单个企业融资租赁业务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的,每家机构年度补贴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瞪羚重点培育企业投标承接重大建设工程。中关村管委会以年利率6%为基数,给予企业40%的贴息支持;给予企业保函手续费、评审费、担保费等综合成本20%的补贴。对单个企业的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通过改制上市,借助资本市场做强做大。对企业改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的分别给予3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补贴。
第十三条 本措施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措施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原《关于支持瞪羚重点培育企业的若干金融措施》(中科园发〔2012〕58号)同时废止。《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改制上市和并购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4〕27号)等相关办法中有关“瞪羚重点培育企业”支持措施的规定如有与本措施不符的,参照本措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