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黑龙江日报.2016-9-19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精神,现就建立贫困县、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人口退出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今年以来两次针对黑龙江发展所作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决策部署,以脱贫实效为依据,以群众认可为标准,建立严格、规范、透明的贫困退出机制,确保2020年以前,现行国家扶贫标准和省扶贫标准以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销号,贫困村脱贫出列,贫困县脱贫摘帽,如期实现脱贫攻坚目标。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脱贫质量,防止虚假脱贫,对稳定达到脱贫标准的要及时退出,新增贫困人口或返贫人口要及时纳入扶贫范围,确保贫困退出反映客观实际、经得起检验。
——坚持分级负责。实行省负总责,市(地)、县(市)分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按照省制定的退出标准和程序,市(地)、县(市)制定本地脱贫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办法,抓好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市(地)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督促指导、抽查核查、审核评估、备案登记等工作。县(市)党委和政府对贫困退出负有主体责任,负责汇总数据,甄别情况,具体落实,确保贫困退出工作有序推进。
——坚持规范操作。严格执行退出标准和退出程序,切实做到程序公开、数据准确、档案完整、结果公正。贫困人口退出必须实行民主评议,贫困村、贫困县退出必须进行审核审查,退出结果公示公告,让群众参与评价,做到全程透明。强化监督检查,开展第三方评估,确保脱贫结果真实可信。
——坚持正向激励。贫困人口、贫困村、贫困县退出后,在攻坚期内国家和省原有扶贫政策保持不变,支持力度不减,留出缓冲期,确保实现稳定脱贫。对提前退出且经国家认定的贫困县,省委、省政府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
三、退出标准
(一)贫困人口退出。贫困人口退出以户为单位,主要衡量标准是国家标准贫困户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省标准贫困户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省扶贫标准,且吃穿不愁,义务教育阶段的家庭学生无因贫辍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得到救助,住房安全有保障,实现饮水安全。
(二)贫困村退出。贫困村退出以贫困发生率为主要衡量标准,统筹考虑村内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产业发展、集体经济收入等综合因素。原则上贫困村贫困发生率降至2%以下,贫困村的中心屯通水泥(沥青)路,通宽带、通广播有线电视,有卫生室、有医生,有文化活动场所。
(三)贫困县退出。国家级贫困县和省级贫困县退出以贫困发生率为主要衡量标准。原则上贫困县贫困发生率降至2%以下。
四、退出程序
(一)贫困户退出
1.民主评议。由村“两委”组织召开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按照年度贫困户退出计划,初步评议出拟退出贫困户名单。
2.核实认可。经村“两委”、驻村工作队和第一书记核实,得到拟退出贫困户认可。对贫困户是否应退出有异议的,由村“两委”、驻村工作队和第一书记组织村民代表再核实确认,拟定贫困户退出名单。
3.村内公示。拟退出贫困户名单在村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4.公告退出。经公示无异议后,公告退出,并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管理系统贫困人口中销号。
(二)贫困村退出
1.调查核实。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年度贫困村退出计划,对拟退出的贫困村入村调查、摸底核实,拟定贫困村退出名单。
2.乡(镇)公示。在乡(镇)所在地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3.公告退出。经公示无异议后,公告退出,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市(地)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和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并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脱贫出列标注。
(三)贫困县退出
1.贫困县申请。贫困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本县贫困发生率情况,提出退出申请,报市(地)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2.市级初审。市(地)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贫困县退出申请,组织相关力量,对照贫困县退出标准,对贫困县退出进行初审并组织第三方评估,结果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3.省级核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市(地)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初审结果,组织相关力量,对拟退出的贫困县进行核查。
4.公示征求意见。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核查确定贫困县退出名单后,在省级主流媒体或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5.上报审批。公示无异议的,国家级贫困县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向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省级贫困县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向省政府报告。
6.评估检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将组织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及相关力量对国家级贫困县退出情况进行专项评估检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力量对省级贫困县退出情况进行专项评估检查。
7.批准退出。经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专项评估检查,符合退出标准的国家级贫困县,由省政府批准退出。经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专项评估检查,符合退出标准的省级贫困县,由省政府批准退出。
五、退出后的扶持政策
贫困人口、贫困村退出后,在攻坚期内可继续享受国家和省扶贫相关政策。防止出现边脱贫、边返贫现象,切实做到贫困户、贫困村稳定脱贫。
贫困县退出后,在攻坚期内国家和省原有扶贫政策保持不变,并对率先脱贫摘帽的贫困县,以砍块到县财政扶贫资金予以适当奖励。各市(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奖励政策,鼓励贫困县率先脱贫摘帽。
贫困县退出后,解除《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建立贫困县约束机制的通知》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贫困县约束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中规定的相关约束事项,从退出的次年起不再参与贫困县考核。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市(地)、县(市)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贫困退出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认真履行职责。地方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层层抓落实,精心组织实施。贫困户和贫困村脱贫由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抓好落实,贫困县脱贫摘帽由市(地)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抓好落实。地方各级扶贫部门要认真履职,当好党委和政府的参谋助手,协调有关方面做好调查核实、公示公告、备案管理、信息录入等工作。贫困退出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省对市(地)、县(市)扶贫开发工作考核。
(二)制定退出方案。各市(地)、县(市)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因地制宜制定贫困退出具体方案,明确实施办法和工作程序。退出方案要符合脱贫攻坚实际情况,既要看减贫数量,更要看脱贫质量,不提不切实际的指标,防止片面追求脱贫进度。
(三)完善退出机制。贫困退出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在实施过程中逐步完善。要做好跟踪研判,及时发现和解决退出机制实施过程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认真开展效果评估,确保贫困退出机制的正向激励作用。
(四)强化监督问责。要加强对退出工作的检查督查,省委、省政府将组织开展扶贫巡查工作,分年度、分阶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导和专项检查。对贫困退出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存在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问题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